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調解工作探析
作者:鄭本香 發布時間:2013-10-12 瀏覽次數:929
人類社會之初,出行主要靠人力(步行、攆、轎等)、畜力(馬車等),雖速度較慢,但對于其他主體來說威脅也相應較小。隨著汽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的出現并不斷完善,人類的出行速度得到很大提升,生活、工作等也有了很大便利,但與此相應的,愈加快捷的交通工具對其他主體所內涵的潛在威脅也愈加膨脹。到今天,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已不再是一個新鮮的詞匯,有交通工具之間發生的損害糾紛、也有交通工具與行人之間發生的損害糾紛,而在人民法庭受理的諸多類型案件中,此類糾紛也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作為一類涉及民生的糾紛,雖標的額不是很大,但與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也易激發矛盾。今年,市中院與市公安局曾就如何加強訴調對接工作妥善調處交通事故賠償糾紛聯合出臺指導意見,指出要著力強化調解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此類糾紛矛盾化解工作訴調對接機制,最大限度地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訴訟調解妥善化解類案矛盾糾紛。可見,此類糾紛的妥善、和諧處理對于維護社會的穩定來說是很重要的。
在接觸到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大部分案件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予以結案,部分案件需要通過裁判的形式結案。通過梳理這些案件的審理過程,筆者發現,相對于其他類型的糾紛,此類糾紛存在著一些調解工作的切入點或便利優勢。
1.交強險的屏障、分壓作用。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具體規定了交強險各個項目的賠償限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機動車投保的交強險分擔了大部分的賠償責任,對于機動車方賠償主體來說,意味著壓力減輕很多,即使是家庭經濟條件較差的當事人,在保險公司分擔了大部分賠償數額后,經過法院的耐心工作,大都表示會通過借錢來承擔賠償責任。在部分案件中,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或交強險已經過期,導致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數額及按責任比例分攤的賠償數額都要由機動車賠償主體來承擔,這時,其所要承擔的賠償壓力較大,大都由于難以負擔而致調解未果,只能予以裁判。筆者認為,對于此類糾紛,應高度重視交強險的分壓功能。相關資質的保險機構要加強與道路交通相關管理部門的對接,共享機動車交強險投保情況、交通事故情況、交通違法行為等信息,督促機動車主體及時投保、續保。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對事故車輛是否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責險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及時與人民法院信息共享。對于沒有投保交強險或雖然投保了交強險但損失數額可能超過保險限額的,公安機關應及時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較強證明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會通過勘驗現場、談話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本起事故的發生情況予以固定、對于事故責任予以分配。在案件審理中,對于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內容,當事人一般都予認可,極少數的情況下會表示異議,此時,通過調取相關材料也可對事故發生情況及責任如何分配有較為清晰的認識,所以,與事故有關的基本事實一般較為清晰、明確,爭議較小。事故情況清晰對于當事人也會在心理上產生一定影響,使其認識到自己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筆者認為,應重視國家公職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所具有的固定事故發生情況的作用,以減少由事故本身所引發的分歧及時間流逝所帶來的查明事實的不便。在接到報警后,公安機關應當在事故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及時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并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3.所受損失較為明確。在此類糾紛中,受傷主體一般都會提供醫藥費發票、傷殘鑒定意見書等證據予以證實自己的損失,在庭審過程中,對于有證據佐證的一般都無異議,對于無證據佐證的,也會有參考標準,所以對于賠償數額大都能形成一致意見。
4.到庭應訴提供了調解可能。此類糾紛中,被告的到庭率一般較高,即使本人未出庭應訴,一般也會委托律師,相較于民間借貸糾紛而言,此類糾紛的調解機會就有了更多保障。為了保障被告的出庭率,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當對事故車輛的所有權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姓名、住所、實際居住地、聯系方式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及時與人民法院信息共享。公安機關在調查收集有關當事人住所或實際居住地證據時,可要求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并告知當事人如果將來涉訴,該地址將作為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地址。同時,也應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宣揚到庭應訴是對自己負責的理念,加大對道路交通事故逃逸的懲處力度,進一步提高被告的到庭率。
5.情理上也較傾向于承擔責任。此類糾紛中,部分被告事故發生后有逃逸行為,但在審理時卻能出庭應訴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庭,這說明在大眾的觀念里,對于承擔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還是有很大認同度的。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一般都有調解的意愿,法院也會多次做協調工作,但可能因當事人經濟能力有限而致調解未果,這也是多次協調后的無奈之局。
6.經驗較為豐富,能找出調解的切入點和空間。相對于其他糾紛而言,此類糾紛應該屬于審判及調解規律較為明顯的案件類型。在司法實踐中,法官辦理過此類糾紛后,就會對該類糾紛中所存在的調解空間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對于當事人的心理也有了一定的認識,再次處理此類案件時就會顯得輕松一些,能大致知曉調解的尺度和空間有多少或者說從哪一點切入能更容易說動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