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巡回審判警務保障探究
作者:秦弘灝 發布時間:2013-10-12 瀏覽次數:1043
巡回審判作為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優良傳統,對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增強審判工作輻射效應、提高公民法律意識都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刑事案件巡回審判因涉及羈押被告人押解、看管和值庭等,與一般民事案件巡回審判有著很大區別。如何做好刑事巡回審判警務保障,確保庭審安全保障工作萬無一失,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而言是個新任務、新要求,也是新時期司法警察服務審判工作、保障審判安全的重要課題。
一、刑事巡回審判警務保障的特點
與一般刑事審判警務保障相比,刑事巡回審判中無論從開庭的地點、被告人的心理狀態、參與旁聽人員心態,還是受社會的關注度看,警務保障的難度和壓力明顯增大,并且存在的安全隱患也更多。主要表現在:
(一)押解工作的危險性增加
刑事巡回審判的地點多在離城區較遠的農村,押解的路途較遠、時間較長,沿途環境復雜生疏,一旦遇到途中交通堵塞、雨雪天氣、押解途中因故停留遇有群眾圍觀、被告人不服從押解人員管理和被告人生病等情況,易發生劫持、伺機脫逃、行兇等警務事故,押解危險性更高。
(二)法庭安全的警衛壓力加大
刑事案件巡回審判倍受群眾和媒體關注,參加旁聽的群眾多,人員復雜,旁聽席上不僅有受害人和被告人雙方親屬,還可能有社會閑雜人員,隨時可能發生趁機作亂,哄鬧、沖擊法庭的突發事件。同時,刑事巡回審判場所條件簡陋,缺乏正規法庭對旁聽人員具有威嚴感和震懾力;沒有羈押室,常用辦公室、樓道臨時代替羈押室,給羈押、看管人犯帶來不便和風險;沒有安檢設施,任何一個旁聽人員都可能攜帶物品甚至兇器進入現場;部分旁聽人員法制觀念比較淡薄,往往不能很好地遵守法庭規則,甚至會隨意評論、打手機,影響庭審秩序。
(三)被告人產生抵觸情緒
刑事巡回審判時,被告人需面對眾多的旁聽人員,由于擔心在眾人面前暴露罪行,被告人往往心存抵觸。有的被告人為了在眾人面前維護自己所謂的"面子",會竭力地回避和抵賴自己的罪行;有的則會產生怨恨情緒,認為法官是故意讓自己"出丑",于是在庭審時表現出不配合和抵觸情緒,甚至出現過激行為。
二、當前刑事巡回審判警務保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思想認識有待進一步提高
在實際工作中,重審判輕保障的情況仍然存在,重視了對巡回法庭審判力量的配備,忽視了法警保障力量配備;重視了對巡回審判程序及庭審效果的研究,忽視了對如何保障巡回審判安全的預判。同時,個別法警思想上麻痹松懈,缺乏細防、嚴防意識,總認為刑事巡回審判審理的案件案情不是很大,判得也不是很重,被告人沒必要、也不會逃跑,被告人少、好控制,不會發生問題。
(二)警力配備存有薄弱環節
就目前而言,人民法院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問題。雖然近幾年一些法院陸續增加了一些法警編制,但基層警隊一般也就10多名正式法警,少的還不足10人,平時押解、值庭、配合執行和安全保衛任務就十分繁重,再加上巡回審判保障任務,警力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有的基層警隊為了緩解警力不足,只能采用不占編制、不具有警察身份的"輔警"履行法警職責,這樣做既不符合規定又帶來許多安全隱患。
(三)物質保障尚顯不足
巡回審判在方便群眾訴訟的同時,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力、物力的支出。在當前大多數基層法院辦案經費還相當緊張的情況下,巡回審判的物質保障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如交通工具、警用裝備的落后使巡回審判的效率及其警務保障的能力大打折扣。有的基層法院由于辦公經費緊張缺乏對警務保障必要的物質投入,給基層警隊應對和處置巡回審判中的突發情況帶來困難。
(四)安全風險評估不夠
在司法實踐中,侵犯法官和當事人人身安全、擾亂庭審秩序、甚至沖擊庭審現場的現象時有發生。發生這些現象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與少數警隊對當前巡回審判中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疏于分析,對新情況、新問題缺乏研究、缺乏預測不無關系。往往等出了問題再去找原因教訓,反映了超前意識不強、風險評估預判不足。
(五)溝通協調尚不暢通
刑事巡回審判需要方方面面的溝通協調,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刑事審判部門跟法警互相協調溝通不夠,常常僅以一張提押票要求法警出警保障,既不介紹案情,又不和法警共同研究保障方案,這樣使得法警在出警時因不了解案情的復雜性,導致在巡回審判中處于被動、受牽制局面,不利于做好被告人押解和現場的警務保障工作。
三、完善刑事巡回審判警務保障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一)思想上高度重視
從院領導到普通干警,必須充分認識刑事巡回審判安全保障的重要性,著力解決刑事巡回審判警務保障方面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刑事巡回審判警務保障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調研,準確把握規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實;要嚴格按照最高法院的編制要求,配齊配強司法警察力量;要加大投入,配備巡回辦案用車以及各類設施和防衛警械,最大限度地保證刑事巡回審判安全保障的需要;要注意做好法警的思想工作,增強警惕性和責任感,克服麻痹大意和厭煩情緒,以良好的心態投身到刑事巡回審判警務保障中去。
(二)做好庭前各項準備工作
古人云: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應對刑事巡回審判中可能引發的突發事件,必須要未雨綢繆,做到有備無患。一是要嚴格勘查審判現場。開庭前,法警部門領導應對押解路線、車輛進出路線和被告人關押處所,以及外圍的警戒哨位,一一進行查看。同時,要規劃和掌握法官、旁聽人員、被告人庭前、庭中、庭后的所在位置,做到因地制宜,周密部暑。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如借助公安力量警戒的),應及時提出要求。二是要提前了解相關人員的思想動態。首先,開庭前與監管所和案件承辦法官作好溝通,提前了解案情發生的原因、被告人的思想情緒、性格特點和身體狀況,做好被告人的思想疏導工作;此外還要通過上門走訪調查,及時了解被告人、被害人親屬的思想動態,用法理、情理引導他們正確面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支持法院依法審判,嚴防出現被告人、被害人親屬哄鬧法庭事件。三是要合理配備警力和裝備。對警車、警具等裝備要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留隱患。同時,要合理配備警力,明確分工,對押解、值庭法警實行定崗、定位、定措施,責任到人,嚴防事故發生。四是要制定應急預案并加強訓練和演練。在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作出科學預測的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的訓練和演練,提高法警實戰和應變能力,一旦出現突發事件,能夠及時處置。
(三)加強內外溝通協調
刑事巡回審判工作涉及多個單位、多個部門,為確保庭審工作安全,需要各部門緊密配合。對內應加強刑事審判部門和司法警察部門的相互聯系、相互溝通。對外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絡,為確保庭審安全,在刑事巡回審判時,商請當地派出所協助做好外圍安全警戒。此外,應該借助巡回審判這一平臺,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增強當事人守法意識。開庭前,應宣布法庭紀律,并申明當事人違反法庭紀律的后果,引導當事人及旁聽人員遵守訴訟秩序,對危害巡回法庭和法官安全行為的違法犯罪行為,給予嚴厲打擊,以樹立司法權威。
參考文獻:
[1]王守鐸:《關于我國現行司法警察體制改革的幾點思考》[J]中國司法,2004年第07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力推廣巡回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法發〔2010〕59號]。
[3]宋援埃:《加強司法警察建設的途徑和方法》。
[4]上瑋:《論巡回審判制度的建構》,載陜西法院網。
[5]李國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手冊》,中國文化出版社,201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