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布十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作者:嚴明 朱曉穎 發(fā)布時間:2013-10-10 瀏覽次數(shù):1137
為貫徹落實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8日公布十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同時,9日當天,涉及中國117家食品企業(yè)、個人糧油店的連云港特大地溝油案等一批涉食品安全案件將集中宣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當日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孫風勤、朱建喜夫婦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孔宜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張德年、穆可龍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案,朱洪保、朱洋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案,揚州億豪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陳基焜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案,鄧兆蘭、夏壽紅等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顧發(fā)龍、顧芹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卞軍、袁壽林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江蘇省永增肉類食品有限公司、梁永增、南京宏潤食品有限公司、厲登軍等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系列案,邱宏革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案等。
在卞軍、袁壽林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在從2008年2月至2011年2月為期三年的時間內(nèi),被告人卞軍以泔水油、烤雞鴨油、煎炸油等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chǎn)飼料油,后因飼料油銷售不暢,遂將部分飼料油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作為食用油向被告人單棟梁、袁壽林、浦玲勛等人銷售。卞軍生產(chǎn)并以食用油名義向袁壽林等人銷售成品油共計376萬余元,單棟梁明知卞軍銷售給其的是生產(chǎn)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質(zhì)、摻雜摻假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義對外銷售;袁壽林、浦玲勛明知該油生產(chǎn)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將所購油作為食用油予以銷售,分別銷售28萬元、4.2萬元、4萬元。案發(fā)后,卞軍、單棟梁、浦玲勛分別于2011年9月17日、12月26日、2012年4月11日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袁壽林于2012年3月13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對此,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卞軍摻雜摻假、以次充好,利用非食品原料生產(chǎn)飼料油并以食用油的名義對外銷售,其行為應(yīng)認定為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單棟梁明知卞軍銷售給其的是生產(chǎn)原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質(zhì)的非食用油,仍以食用油的名義對外銷售,其行為應(yīng)認定為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被告人袁壽林、浦玲勛明知從卞軍處購買的成品油系利用餐廚垃圾等非食品原料生產(chǎn)而以食用油名義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卞軍、單棟梁、浦玲勛投案自首,均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jù)各被告人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該院于2012年12月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被告人卞軍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判處被告人單棟梁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袁壽林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浦玲勛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暫扣涉案贓款予以沒收,剩余違法所得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禁止被告人浦玲勛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食用油銷售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