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擴大審判工作的社會效果,109日上午,泰興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等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進行了集中公開宣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益明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黃路兵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七十萬元……”審判長葛鳳山的宣判聲在莊嚴肅穆的法庭里回蕩。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年初至20123月間,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泰興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廠是生產(chǎn)、銷售食用豬油的企業(yè),仍先后多次將以含有淋巴組織、粗血管的豬皮上的碎油、腸油、網(wǎng)油、花油、奶泡等豬下腳料為原料熬制毛油,以5000/噸至7000/噸不等的價格,銷售給市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廠用于精煉食用豬油,共計約1892噸,銷售金額共計約人民幣1248萬余元。

 

上述毛油被富康食用油脂加工廠負責人李某銷售至湖南省、貴州省、江西省 、浙江省、福建省等地供人食用。法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均應當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系共同犯罪。2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六個月不等的刑期。

 

被告人沈躍進懊悔道:“我們掙昧良心的錢,法律意識也很差,從沒有學習法律,才導致今天這個局面。”

 

據(jù)了解,地溝油可分為三類,一指將下水道中的油膩漂浮物或者將賓館、酒樓的剩飯、剩菜(通稱泔水)經(jīng)過簡單加工、提煉出的油,二是劣質豬肉、豬內臟、豬皮加工以及提煉后產(chǎn)出的油,三是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數(shù)超過一定次數(shù)后,再被重復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泰州市產(chǎn)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總工程師,證人羅益群介紹,碎皮、淋巴結、氣管、腎上腺、甲狀腺、粗血管等不能作為煉制食用豬油的原料,豬制品加工廢棄物、變質的臟器等都屬于非食品原料。一旦食用“地溝油”,它會破壞人們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嚴重后果。

旁聽的市民姚翔說:“這些不法分子昧著良心,將地溝油提煉成食用油,流入百姓的餐桌,危害了百姓的生命安全,終究受到了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