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的罪與非
作者:祝英 發布時間:2013-09-29 瀏覽次數:828
案情一;
2011年10月某日犯罪嫌疑人趙某某采取用拳頭擊打被害人董某后背,用手掐被害人脖子并用語言威脅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1300元人民幣繳納房租,被害人稱沒有錢,嫌疑人關遂拿走被害人身上蘋果手機一部(鑒定價值4450元),稱需用1300元換回手機,被害人家屬報警后嫌疑人令他人將手機返還被害人。
案情二:
2011年8末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趙某在某市場門前攔動被害人姚某要錢,被害人稱沒錢后
趙某將其拽到附近一樓道內,采取用拳打腳踢被害人頭部;用木棒打被害人面部并用語言威脅等手段從被害人身上搜出其家門鑰匙,將被害人挾持到其家中取走被害人家中人民幣500元。
上述由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實施的兩起案件涉及關于搶劫罪認定的兩個問題,第一起案件涉及如何理解搶劫罪犯罪構成中對侵犯財產權的行為的理解;第二起案件涉及如何理解我國刑法關于搶劫罪加重構成中“入戶搶劫”理解,審查起訴中對此二題做出深入探討,形成不同觀點現分述如下:
觀點與分析
問題一:罪與非罪
第一起搶劫犯罪,犯罪嫌疑人趙某是以此為押要求被害人以1300元人民幣換回,兩小時后被害家屬稱已報案要求犯罪嫌疑人趙某遂令他人將蘋果手機返還給予被害人,針對此起案件形成如下觀點:
觀點一:不構成犯罪,其行為性質為敲詐勒索。理由:犯罪嫌疑人趙某使用輕微暴力,以扣押被害人蘋果手機要脅被害人,其目的是向被害人索要1300元以繳納其欠繳的房租,行為從本質上是一種敲詐勒索行為,因其敲詐數額1300元未達到我省關于敲詐勒索犯罪起刑點2000元,因而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觀點:二:構成搶劫罪,犯罪形態為犯罪既遂。理由:犯罪嫌疑人趙某的行為符合“兩個當場”的基本要求。即當場使用暴力,當場搶得被害人財物蘋果手機一部,搶劫數額認定蘋果手機一部,搶劫數額認定為蘋果手機的鑒定價值4450元。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觀點一不能成立,理由在于本案中“犯罪嫌犯人趙某采取用拳頭擊打被害人董某后背,用手掐被害人脖子并用語言威脅等手段“意圖從被害人處得1300元,其行為中的”暴力“已經遠遠超過了敲詐勒索罪可評價的范疇,我國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威脅他人使之處分財產,其中“威脅”是指以惡意相通告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當場或者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意,被害人當場遭受的惡意只能是暴力但對外的內容,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拳打”、“掐被害人脖子”等行為是明顯的暴力行為而非其他,故將本案行為人的行為性質評價為敲詐勒索不當。觀點二的成立理由是本案犯罪嫌疑人為了從被害人處得1300元當場對被害人使用了暴力,當場取得被害人蘋果手機一部要脅被害人用1300元人民幣贖回,行為人的行為目的是以不正當手段從被害人人處取得1300元,但因被害人身上無1300元現金客觀上的手段行為是以暴力、脅迫的方式,以搶劫行為手段方式實現其敲詐勒索為目的,顯然本案屬目的行為和手段行為牽連,因其目的行為具有非法性但并未構成犯罪,所以在法律無規定的情形下當從一重處罰,故本案只能以搶劫罪認定,搶劫數額為行為人的目標數額4450元。
問題二、“入戶搶劫”的理由與適用
第二起搶劫犯罪的爭議之處在于是否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加重犯罪的“入戶搶劫”,涉及刑格的提高,尤憂慎重。
觀點一:不構成“入戶搶劫”。理由:根據法發[2005]8號《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下落不明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入戶搶劫“的認定的觀點即“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但本案中行為人的暴力脅迫行為未發生在“戶內”。
觀點二:應認定為“入戶搶劫”。理由:1行為人的暴力行為毆打及恐嚇行為均發生在戶外,但其在被害人家中動取財物時雖不存在明顯的暴力及脅迫行為,但實質上其前暴力及脅迫行為對被害人的影響仍在延續;2行為人進入被害人家中的目的就是為了完成其搶劫中的“劫取財物”行為要件并得以實現;3、法發[2005]8號司法解釋對入戶認定的解釋“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公限于對轉化型搶劫犯罪的情形,而非普通適于所有搶劫犯罪。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即本案適宜認定為“入戶搶劫是搶劫罪加重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具備搶劫罪要件,有“入戶”這一事實存在則意味著造血人的法定刑將被界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此一燈行為是刑法嚴厲打擊的對象故理解與適用都需謹慎,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兩次司法解釋期待化解司法實踐中認定“入戶搶劫”的困惑民,根據司法解釋筆者認為“入戶搶劫”需注意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的理解。“戶”是指住所,主要從兩個方面特征把握:即功能性特征和場所性特征,其功能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其場所特征表現為外界相對隔離,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具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下是“入戶”的目的的非法性。行為人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事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但對這一點的解釋僅談及一種情形,即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外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