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登記立案工作流程規定(試行)
發布時間:2015-04-30 瀏覽次數:2118
為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江蘇工作實際,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實行登記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訴權。
第二條 人民法院的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統一負責一審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案件和申請強制執行、國家賠償案件的登記立案工作。
登記立案制適用范圍不包括破產申請、強制清算以及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第三條 登記立案工作由法官負責立案材料的審核與案由的確定,由書記員或司法輔助人員等負責立案信息的錄入工作。
第四條 對當事人的起訴和自訴、申請,符合登記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該當場登記立案,并出具材料收據。
登記立案后,應該通過“12368”訴訟服務平臺信息系統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立案信息和案件查詢密碼等。
第五條 對當事人的起訴和自訴、申請,不能當場登記立案的,均應接收訴狀和申請書,并出具材料收據,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第六條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不能判定起訴、自訴和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先行立案的案件,應該報請分管院領導批準。
第七條 材料收據應當編立“收”字號,注明系原件或復制件、收到時間、份數,加蓋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或人民法庭的印章。
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該在訴訟服務大廳設置專門的便民服務區,張貼和提供訴狀和申請書樣本,在江蘇法院訴訟服務網、法院政務網上公布訴狀和申請書樣本。
第九條 當事人書寫訴狀和申請書確有困難,口頭提起訴訟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記錄,不得以當事人沒有訴狀和申請書為由拒絕登記立案。
人民法院可以在訴訟服務大廳設置律師志愿者或其他志愿者服務崗,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代寫訴狀和申請書等服務。
第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當事人的訴狀和申請書進行審核,發現提交的訴狀和申請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
第十一條 對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請人完整信息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向原告和申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出具訴前調查令,方便當事人查詢被告和被申請人的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與公安、工商部門建立聯動機制,開通被告和被申請人信息查詢便利窗口,對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被告和被申請人完整信息的,引導當事人到服務窗口通過身份證查詢系統和工商信息平臺查詢補正。
第十三條 當事人提交的訴狀等訴訟材料欠缺或有其他錯誤的,能夠當場補正的,應當指導當事人當場補正;不能當場補正的,應當向當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
《補正材料通知書》應該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內容、不予補正的法律后果和期限(一般不超過十日)等。
第十四條 能夠當場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的應當立即發出,不得通過多次發出通知書的方式拖延立案。《補正材料通知書》必須一次性告知所有內容。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登記立案期限從當事人材料補正后起算。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未補正材料的,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當事人雖然逾期補正材料,但符合起訴和自訴、申請條件的應該登記立案。
第十六條 對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經人民法院釋明后,當事人同意退回訴狀和申請書的,可以退回訴狀和申請書。退回訴狀和申請書的,人民法院應該做好書面記錄。
當事人不接受退回訴狀和申請書的,不予登記立案。
第十七條 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的不予登記立案情形外,當事人起訴、自訴和申請不符合法定起訴、自訴和申請條件的,經人民法院釋明后,當事人堅持起訴、自訴和申請的,應該出具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決定)。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不予登記立案的案件進行審查。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決定)應當詳細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登記立案后,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出具《繳費通知書》,明確應當繳納的訴訟費用數額和繳費期限。不得以當事人未繳納案件受理費為由對當事人的起訴和申請不予登記立案。
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起訴和申請時,提交緩交訴訟費申請的,由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的,登記立案后移送審判業務庭審理;不同意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的,經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催費后,移送審判業務庭。
第二十一條 對于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后不依法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當事人可以通過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向受訴人民法院和上級法院投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情況,并將結果反饋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庭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登記立案;當事人直接向基層人民法院起訴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對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庭不予登記立案的,基層人民法院應當登記立案后,交由人民法庭審理。
附件:文書樣式upfile/File/201504/30/1542105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