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規范化檢討及完善建議
作者:陳俊濤 發布時間:2013-09-25 瀏覽次數:1281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犯罪低齡化的現象越來越嚴峻。未成年人犯罪由其主體的特殊性而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點。如何對未成年人犯罪正確量刑,己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課題,如何在刑罰裁量方面凸顯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從而發揮刑罰的最大效用,一直是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焦點??茖W合理的量刑,不僅應實現對被未成年人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的恢復,而且還應起到對己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殊預防作用和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一般預防作用。
一、對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量刑程序的反思
目前,在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量刑實踐中,個案不均衡現象十分突出,這是量刑規范化式微的表現。通過
調研發現,量刑畸輕畸重的具體原因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一)量刑原則存在缺陷
目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量刑原則往往機械地照套成年人的標準,然后再酌情減輕。調研發現,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各種約定俗成的內控規則。如減半量刑原則,就是在相同的罪名情況下以成年人的刑期減半為原則的量刑方法,即有余地則減輕,沒有余地可減的則從輕處罰;以緩代減原則,即以宣告緩刑來使被告人獲得實際的減刑等等。
(二)量刑的刑事政策差異大
我國地域遼闊,城鄉差別很大。我國東部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出現了新類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的性質、目的和動機上與以往相比發生了明顯變化。由于各地情況的特殊性,這必然導致刑事政策的差異和量刑上的不一。
(三)尚未建立科學的未成年犯人身危險程度評價機制
對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其人身危險程度直接影響著對其如何定罪量刑,包括是否適用非監禁刑。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人身危險程度的具體表現基本上已經形成了一些共識。例如,未成年人的年齡、心理、生存環境與經歷、性格、悔罪表現等。但是,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科學、系統的評價機制。未成年人所在的基層組織、學校不能配合法院出具該未成年人日常表現、家庭環境等情況證明,即使出具了證明,往往也存在內容不詳盡、調查對象范圍窄、事實缺乏依據等問題。這種情況下,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審判人員對未成年犯人身危險性的客觀、準確判斷。也有研究者認為,在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量刑時不考慮或盡可能淡化所謂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在對未成年犯罪人處罰時,更有一定的特殊原則需要考量和強化。
(四)刑法的規定過于概括,量刑梯度不易把握
缺乏規范性的指導意見和細化的量刑規則。導致量刑規范化差強人意,也影響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量刑公正之實現。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量刑規范化,對于刑事審判工作乃至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是人民群眾對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審判工作寄予期望的具體方面之一。量刑規范化有利于實現量刑公正,是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有
助于進一步合理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確保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重要保證,是樹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重大舉措。
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則
我國刑法規定:"己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由上述條文可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 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起了重要作用。再者,2006 年《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強索類"、"盜竊類"以及"搶劫轉化"等問題予以了統一明確,結合2010 年2 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為規范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量刑提供了指導理念相關規定,筆者認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相較于成年人量刑有如下特殊之處:
(一)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特殊保護原則
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首先,關于"不認為是犯罪"情形的認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對于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或者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此外,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其次,關于應當適用緩刑的情形。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同時是初次犯罪、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或者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且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再次,關于應當免于刑事處罰的情形。對于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予刑事處罰:(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此外,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二)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特殊保護方針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該條規定有兩層含義:首先,該條款的措詞是"應當"而非"可以",這就意味著審判人員對于"從輕或者減輕"的適用沒有自由裁量的選擇余地,而是必須適用;其次,"應當從輕或減輕"的量刑原則所比照的對象是成年犯,也就是說,在具有同種或基本相同犯罪行為和情節的情況下,對于未成年犯應當在法定刑的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期而不能裁量最高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三)量刑情節規范化的特殊要求
量刑情節分為兩種,即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雖然審判人員在法定量刑情節程度的把握有所差異,但是對法定情節的認可是沒有爭議的。酌定量刑情節卻不同,每個審判人員在掌握起來差異較大。一方面,不同的審判人員對于酌定量刑情節的事實把握有所不同。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手段、對象、時間及環境條件、危害結果、態度、一貫表現、成長和家庭環境等等,這些事實是否會成為個案的酌定量刑情節取決于審判人員的認識;另一方面,即使某種事實能夠普遍地被審判人員認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但是該酌定情節在個案中具體裁定從輕、減輕的幅度有多大,難以統一。因此,為進一步規范刑罰裁量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增強量刑的公開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從2010 年10 月1 日起,全國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其中,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對于具有刑法總則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節的,先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三、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機制完善
(一) 完善量刑實體規范, 確立未成年犯量刑之法律依據
完善量刑實體規范, 可以為法官正確裁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依據, 最大限度地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權, 減少法官之間因量刑觀念、經驗、學識水平等差異而產生的不必要的矛盾和沖突, 亦可緩解現實中屢遭詬病的案件審批制度和數字化業績考核制帶來的辦案危機和工作壓力。完善量刑實體規范, 建議以下內容:
1、確立追究未成年犯刑事責任及適用刑罰必要性最大化原則?!堵摵蠂倌晁痉ㄗ畹拖薅葮藴室巹t》( 又稱《北京規則》) 要求會員國應努力促進少年福利, 盡量減少司法干預, 對觸犯法律的少年給予有效、合理、合乎人道的處理。"盡量減少司法干預"體現了對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及適用刑罰應遵循的必要性最大化原則, 我國在制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及對未成年犯裁量刑罰時均應充分考慮該原則, 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刑罰適用率,避免司法權濫用對未成年人造成不必要的二次傷害。
2、擴大緩刑制度的適用。針對實證考察中發現的問題, 建議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犯原則上均適用緩刑。這符合《北京規則》關于"法官或其他主管人員或主管機關(對未成年人)應不加拖延地考慮釋放問題"的要求。順應國際刑法發展趨勢, 法國新《刑法典》已要求在審理輕罪案件時, 只有專門說明理由, 法官才能判決不帶緩刑的監禁刑(NCPE第132- 19 條),而要解決各基層法院在對待本地人和外來人員的緩刑適用差異問題, 需要不斷增強區際間刑事司法合作等社會福利, 改革緩刑制度, 消除法官顧慮。在這一方面廣東省的做法值得借鑒, 廣東省高院已與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司法廳會簽了《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規定" 隨父母在犯罪地居住滿三年、被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罪犯,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視同本地戶籍進行監管和矯正", 如此, 有效解決了外來人員因流動性強而導致適用緩刑監管、幫教難度大的問題?!兑庖姟吠瑫r要求" 對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外地戶籍未成年被告人, 法院應從有利于其教育、矯正出發, 主動與其家庭、所在學校以及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居委會、村委會聯系, 在落實監管、幫教措施后, 盡量對其適用緩刑。"
3、確定量刑基準, 正確劃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的范疇。針對量刑基準的眾多概念, 筆者贊同"量刑基準包括基準事實和基準刑兩方面內容, 在確定量刑基準時, 應首先確定量刑基準事實, 后確定基準事實對應的基準刑"的觀點。為建立我國的量刑基準, 國家立法機關應當細化法定刑, 即在現有立法的基礎上(包括法律解釋關于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借鑒類似美國聯邦量刑指南的立法經驗, 對刑法中各法定刑檔次進一步細化成具體的點或更細小的幅度, 并確立相應的量刑事實; 而對未成年人而言, 可考慮將每一量刑檔次中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確定為基準刑, 并設定相應的量刑事實。在此量刑基準指引下, 法官在處理具體個案時, 應首先區分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然后根據具體量刑事實, 對基準事實對應的基準刑作適當調整后確定宣告刑。
4、細化各類量刑情節的綜合考量規則, 使量刑有章可循。
首先, 應當細化《刑法》第17 條的規定。筆者建議: (1) 對未成年人按16 周歲為界實行量刑"限高"制度, 改變按成年人量刑標準對未成年人進行量刑的做法。比如, 盜竊數額巨大的, 處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則確立16 歲以上未成年人犯盜竊罪最高刑期為7 年, 16 歲以下未成年人最高刑期為5 年。(2)所犯罪設有若干種法定刑的, 應考慮適用較輕刑種或者非監禁刑。(3) 對已滿16 周歲與未滿16 周歲的未成年人實行有區別的量刑制度, 即對未滿16 周歲的, 若其涉嫌之罪法定最低刑為3 年以上時應當一律減輕處罰; 對已滿16 周歲的, 也盡量考慮給予減輕處罰。
其次, 應建立多種量刑情節共存時的綜合考量規則。當多個同向的量刑情節共存時, 參考相關學者" 可以對從輕情節逐個量刑后, 根據相加的刑期從輕處罰, 但不能減輕處罰; 有減輕情節又有從輕情節的, 可以減輕處罰以后再適當從輕。多個從重情節的也是分別對每個從重情節量刑, 然后按相加的刑期從重處罰, 但不能加重處罰"的建議 , 針對未成年人, 筆者認為, 具備多項從輕量刑情節的可以減輕處罰; 有減輕情節又有從輕情節的, 應當減輕處罰后再適當從輕; 有多個從重情節的, 分別量刑后按相加的刑期從重處罰,仍應考慮給予從輕處罰。當多個反向情節共存時,學界有抵銷法和量刑演算法等觀點爭議, 筆者認為, 抵銷法在解決多個反向情節時比較抽象, 不易操作, 存在抵銷內容不確定, 抵銷結果無法完全公正的弊端; 而量刑演算法利用數理知識, 同時解決了法定和酌定情節并存的綜合考量問題, 相對較科學, 但應通過實證證明其所確定的量刑情節的幅度區間是恰當合理的才可行。
(二)完善未成年犯量刑程序性保障機制, 確保量刑公正
隨著輕刑化成為一種趨勢, 量刑影響因素逐漸超越實體領域而大范圍步入程序領域, 而通過程序設置調整刑罰適用相比通過實體規范調整更容易實現輕刑化的預設目標。完善未成年犯刑罰裁量機制, 除了完善實體規范外, 也應注意程序法的規制。
1、應率先確立未成年犯量刑多方參與機制, 實行量刑建議及量刑前調查程序。未成年犯量刑多方參與機制包括訴訟主體的參與和社會主體的參與兩個方面, 訴訟主體的參與主要包括人民檢察院、被害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參與; 社會主體的參與主要指伴隨實踐中量刑前調查程序的試行而參與到量刑活動中來的基層司法工作人員、法律志愿者、社會工作者等主體的參與。建立未成年犯量刑多方參與機制, 有助于消除案件審批制度下量刑結果可能因長官意志而改變的狀況, 并改善法官在數字化考量機制下的生存狀態, 減少法官單獨行使量刑權而可能產生的司法矛盾和壓力。鑒于我國定罪與量刑程序一體化模式, 未為控辯雙方提供專門的量刑控辯程序, 因此, 法律應明確賦予檢察院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求刑權, 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對量刑提出建議。出庭支持公訴的案件, 量刑建議在庭審中由公訴人當庭發表;對適用簡易程序且公訴人未出庭支持公訴的案件,量刑建議書可以隨起訴材料移送法院處理。同時,法律應明確規定被害人陳述量刑意見是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經程序。為方便被害人提供意見, 被害人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法院表達量刑意見。書面或口頭的量刑意見或筆錄應作為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據附入案卷。為充分衡量酌定情節對未成年犯量刑的影響程度, 建議實行量刑前調查程序, 該程序能夠與法院庭外調查取證權相銜接, 所形成的量刑前調查報告作為法官量刑的重要依據經控辯雙方質證后附入案卷。
2、充分實行輕刑化刑事訴訟程序, 和諧司法。目前, 國家正大力改革刑事司法制度, 設置刑事案件簡易程序, 通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 , 試行刑事和解等制度, 這些規定中涉及輕刑化的措施應盡可能多地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的規定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應當考慮不予起訴; 對于簡單輕微、事實清楚的、可能判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應一律按簡易程序審理, 以便快速地審結案件; 對于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 應盡量采用刑事和解方式, 調處被害人的物質損害賠償問題, 給予未成年被告人盡可能輕的刑事處罰等。
3、實行判決書量刑說理制度。為進一步貫徹審判公開原則, 體現裁判結果的公開性, 增強司法公信力, 約束和消除實踐中不合理的潛在規則和隱性程序對裁判的影響,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裁判文書中應對刑罰裁量的理由和依據進行充分闡述。
(三)完善未成年犯量刑機制, 規范之外的思考
1、未成年犯刑事審判隊伍的建設、重刑觀念的改造。應加強未成年犯刑事審判隊伍的建設, 從整體上改變單純打擊及重刑主義等落后觀念是減少未成年犯裁量問題的保證。刑事審判法官必須秉持道義和良知, 運用社會學、教育學、犯罪心理學等綜合知識對未成年犯進行耐心教育, 嚴格依法辦案, 按照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要求開展工作, 真正做到" 寓教于審", 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人民法院應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審判法官隊伍的培訓, 做到對刑事實體規范和程序規則的統一認識,避免分歧。
2、注重被處監禁刑的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延伸到刑事執行階段, 應注重被處監禁刑的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該教育應當是思想改造和文化、技能教育并重。國家應投入更多財力, 采取措施確保未成年犯服刑期間能夠接受良好的文化、勞動技能教育, 促其盡早、更好地回歸社會。
3、改善社會福利。應不斷加強未成年人社會福利事業建設, 實現社會勞動成果的一次、二次合理分配, 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提供適當的幫助, 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其違法犯罪;對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應提供幫助, 使其繼續接受教育或順利就業, 防止再次走上犯罪道路。通過培育成熟社區, 拓寬民眾參與渠道, 賦予民眾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的集體責任, 不斷改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社會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