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民商事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管理
作者:郭林 發布時間:2013-09-24 瀏覽次數:906
【論文概要】審判實踐中,民商事案件調解率逐年上升的趨勢確立,但由于案件基數的巨大,相當數量的調解案件不能自動履行,不能實現當事人、法院、社會"案結、事了、人和"希冀。因而,司法管理中適度干預案件的調解工作,尤其是加強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管理,有助于解決民商事調解案件遇到的新問題。
引 言
新的評估體系價值引導下,民商事案件調解率逐年上升的趨勢確立,但在審判實踐中,由于案件基數的巨大,相當數量的調解案件不能實現當事人、法院、社會"案結、事了、人和"希冀,法院、法官面臨調解案件進行執行程序居高不下的局面,面臨涉調案件信訪的精力牽扯,面臨申訴、申請再審的困擾,當事人也并未因案件的調解解脫訟累。因而,司法管理中適度干預案件的調解工作,尤其是加強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管理,有助于解決民商事調解案件遇到的新問題。
一、民商事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現狀
(一)現狀
近年來,民商事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率偏低的狀況一直未能改善,法院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不斷涌入執行程序,并呈逐年增多的趨勢,尤其是基層法院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居高不下,"案結事不了"現象十分突出。在質效指標中反映出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民商事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偏高的現象很難壓降,以江蘇省法院為例,2010年,江蘇省民商事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為16.73%,其中,中級法院最高的達11.23%,基層法院最高的達29.43%(按地區均數計算);(1)2011年第1季度,江蘇省民商事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為16.89%,其中,中級法院最高的達15.25%,基層法院最高的達37.90%(按地區劃分),(2)個別法院突破50%。
(二)成因
1、從當事人角度分析的客觀因素,主要有:
一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和誠信缺失。案件審理過程中,部分義務人為應付權利人和法院而答應調解,但達成調解協議后不主動履行或躲避履行,尤其民間借貸等類型案件自動履行率更低;有的當事人簡單地將法院調解工作結果當作履行保障,缺少自動履行的想法、行為,甚至義務人以調解文書對抗權利的自行追索。
二是權利人風險意識不足。
三是義務人履行能力欠缺。履行義務的環境發生了變化,沒有能力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
四是當事人之間缺乏信任和溝通。
五是申請執行政策更為寬松。當事人申請執行不需要交納費用,當事人沒有申請執行成本。
2、從法院自身角度查找主觀因素,主要有:
一是過分追求高調解率。審判評價導向偏重調解,審判與執行工作缺少銜接。由于各級法院以調解率作為考評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為追求高調解率,有些法官在審理過程中往往強拉硬調或一味和稀泥,考慮息訴問題較多,考慮調解后當事人履行問題較少,對調解書生效后的執行問題考慮更少。個別法官片面認為,只要調解結案就是案結事了,且沒有上訴后被改判、發回的風險,因此把調解結案作為辦案的最終目標,有時甚至違背自愿原則強行調解,在此情況下義務人不愿按期自動履行。
二是部分案件訴訟保全措施不到位。一方面,由于訴訟保全措施不得力,保全義務人的財產,查找義務人的財產只是敷衍了事,保全工作做得不到位,如查封義務人的車輛只是到車輛管理所查封車輛底冊,而沒能對車輛進行實際扣押;另一方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審判法官與執行人員溝通不及時,致使審執脫節,訴訟保全未發揮應有作用。
三是履行制約措施不夠到位。調解書中確定履行制約措施不足,當事人違約履行成本不高。承辦法官在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時,缺乏引導當事人加入違約履行懲罰性條款的意識,有很多案件沒有設立擔保、附條件、遲延履行金等制約措施,對于當事人的約束力不夠,助長了當事人的違約履行。
四是調解協議不夠規范。調解協議內容表述上不嚴謹,致使執行困難。有的案件調解書主文不明確,條款不規范,容易產生岐義;有的未約定履行義務的時間;有的內容模棱兩可,缺乏可操作性。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形成多種理解結果,造成難以或者無法執行等等。
(三)定量分析
以筆者所在基層法院2011年上半年以"調解"方式結案進入執行程序案件為例,先后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計150 件,占當期調解案件總數1018件的14.73%,其中2011年調解生效進入執行程序的達39件,占當期調解案件總數1018件的3.83%。
以調解協議的自動履行狀況為重點,對當年度生效的39起進入執行程序的調解案件進行專項分析,發現:
1、調解情況:這39起案件中,訴訟請求總標的585 萬元,調解協議確定給付標的558 萬元,占95.4%。其中,協議一次性給付的為26件,分期支付的13件。
2、執行情況:案件全部進入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標的400 萬元,占調解確定標的的72%。經過執行,全額執行到位13 件,占33%;部分執行并經當事人放棄余額的11件,占28.2%;部分執行且余款一時執行到位的11 件,占28.2%;因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終結執行5 件,占12.8%。實際執行到位標的額(含當事人放棄余額的部分)351 萬元,分別占訴訟總標的和調解協議確定標的的60%、63%。
從上述數據看出:案件義務人自動履行率低,39起案件中無一義務人全額自動履行,部分履行的標的額不到總額的30%;執行難度大,39起案件中,近70%的案件不能全額執行到位,其中5件為完全執行不能。執行到位金額只占申請總額的48%。在全額執行到位的13起案件中,8件采取了強制執行措施,占62%。
歷史上,開展專項統計的蘇州市法院統計數據表明,2007年基層法院民事調解案件總數17270件,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5462件,調解案件執行比例為31.63%;中院2007年民事調解案件總數為401件,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的81件,調解案件執行比例為20.2%。從對進入執行程序的520件調解案件的抽查情況來看,全額執行到位的312件,占60%;執行標的額到位率超過75%的73件,占14%;執行標的額到位率在75%-25%之間的22件,占4.2%;執行標的額到位率低于25%的34件,占6.5%;終結執行的73件,占14%,委托其他法院執行的6件,占1.2%。(3)
兩組數據對比亦表明,地區差異在調解案件進入程序的工作結果上存在一定的差異。
二、民商事調解案件的適度干預
1、法律依據。
2、理論基礎。英國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云:"正義不但要伸張,而且必須眼見著被伸張"(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即"沒有公開則無所謂正義",(4)意旨民事訴訟程序的每一階段和步驟都應當以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進行,從而讓民眾親眼看見正義的實現過程。
3、實證分析。一是義務人本無履行意思。案件審理過程中,部分義務人為應付權利人和法院而答應調解,但達成調解協議后不主動履行或躲避履行。此種情況多發生在義務人為自然人身上,尤其民間借貸等類型案件自動履行率更低。二是法官對調解工作認識存在偏差。個別法官片面認為,只要調解結案就是案結事了,且沒有上訴后被改判、發回的風險,因此把調解結案作為辦案的最終目標,有時甚至違背自愿原則強行調解,在此情況下義務人不愿按期自動履行。三是部分案件訴訟保全措施不到位。一方面,由于訴訟保全措施不得力,保全義務人的財產,查找義務人的財產只是敷衍了事,保全工作做得不到位,如查封義務人的車輛只是到車輛管理所查封車輛底冊,而沒能對車輛進行實際扣押;另一方面,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審判法官與執行人員溝通不及時,致使審執脫節,訴訟保全未發揮應有作用。
三、民商事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管理
1、指標分解。
2、指標平衡。
3、控制措施。一要充分釋明,通過約束條款提高履行率。一是在調解書中可以約定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時須承擔額外的民事責任;二是允許當事人為協議履行設定擔保,一旦不按約履行的情況發生,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或擔保物,以利債權得到及時實現。二要積極運用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等措施。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案件,如拖欠農民工工資、勞動報酬、贍養等案件,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但提供擔保有困難,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導致其利益受損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免除申請人的擔保義務。三要改進基礎指標的收集與考核方式。現有質效指標考核體系中,調解結案率納入分析范疇,結案后的自動履行率未作為分析指標納入。實踐中也存在著重調解結案,輕調解后履行的狀況。對此,建議進一步細化分析指標,將調解結案義務人的實際履行率納入質效指標的考核參考范疇,促使法官掌控調解案件質量和實際效果,不斷提高調解能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4、系統管理。一是牢固確立"全院一盤棋"的思想,克服就案辦案的傾向,避免立案、裁判、執行各環節相互脫節,做到立案時要想到方便裁判,裁判后要有利于案件執行。二是安排至少兩名同志專司民商事案件的訴前保全工作,加大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保全力度,為調解和執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三是進一步強化相關業務部門的法定職責,充分告知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注意事項和權利義務,以便當事人在調解中作出正確、真實的意思表示。四是要求承辦法官釋明和引導雙方當事人在達成的調解協議中增加擔保條款,迫使義務人自覺履行調解協議。五是規范調解書內容。調解書中要全面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并明確具體的義務履行方式、履行地點、標的物種類、數額等,防止惡意的義務履行人有機可乘。六是不斷提高調解技巧,對當事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使其明確利害,真心實意地接受調解。七是嘗試推行執行員工作前置制度。安排富有執行工作經驗的執行員與立案庭調解法官及相關業務庭庭長建立日常聯系制度,隨時審查調解案件的可執行性,及時拾遺補缺。八是將調解案件自動履行率指標作為評價部門和審判人員工作績效的重要依據之一,并適時進行表彰獎勵。
結 語
"案結、事了、人和"是民商事審判所追求的目標,而調解無異是一個捷徑,在案件基數逐年增加的趨勢下,加強對民商事調解案件的自動履行管理,不僅利于提升法院、法官公正司法的能力,也利于全社會提升法制理念,崇尚法治精神。
注釋:
(1)對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的統計口徑為:報告期內本級法院調解案件申請執行數與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民商事案件總數之比。具體數據指標參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高法電[2011]24號《1-12月份全省法院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指標數據情況通報》。
(2)參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高法電[2011]336號《1-3月份全省法院涉訴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指標數據情況通報》。
(3)詳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簡報》-《蘇州全市法院2007年度調解案件專項評查報告》,2008年第21期。
(4) [美]哈羅德J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梁治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