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系親兄弟,均已成家立業。乙曾向當地信用社貸款20000元,后離家到外地打工。其間,貸款到期,信用社多次向乙催款,但均無法聯系到乙。因擔心乙貸款不還產生罰息,甲遂為乙償還了貸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800元。一年后,乙打工歸來,甲向其說起此事,并索要為其償還的貸款本息22800元。乙認為這是甲自愿給付的,與其無關,不同意償還。雙方遂起糾紛。

 

針對本案中,甲替乙還債的法律性質,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一、甲構成無因管理

 

關于無因管理,其構成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2、管理人提供了管理或者服務。3、管理人的管理行為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本案中,甲為避免乙借款不還構成犯罪和產生罰息,主動為乙償還銀行借款,符合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故應當認定為無因管理,甲可以向乙主張替其償還的貸款本息。

 

二、乙構成不當得利

 

關于不當得利,其構成要件有四:1、一方獲得利益。2、他方受到損失。3、得利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得利沒有合法依據。本案中,乙雖然沒有直接從甲處獲取利益,但甲為其還清貸款,客觀上使其獲得了利益,且乙獲得利益并沒有合法依據。按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故應當認定為不當得利,由乙返還甲為其償還的貸款本息。

 

三、信用社構成不當得利

 

對于甲為乙還清貸款,乙并不認可,故甲不能直接向乙主張返還,而應以不當得利為由,向信用社主張返還,而乙仍應歸還所欠信用社的貸款。

 

針對這三種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要認定本案的法律性質屬于不當得利還是無因管理,就要分析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的區別。

 

無因管理作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跓o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其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因此,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產生的后果在于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支出的必要費用,同時受益人獲得管理事務的利益。

 

而不當得利則是規范沒有法律上原因的財產變動,是債的一種發生原因。與無因管理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不當得利強調“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事實,而至于這種事實是基于何種原因,在所不問。因此,不當得利應當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不當得利產生的后果,則在于受損方有權要求得利方返還不當得利。

 

因為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只考慮法定的事實狀態,而不考慮其形成原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常與其他請求權發生競合。而不當得利請求權最重要的價值之一,就是作為包括無因管理在內的其他請求權的補充。因此,在認定某一行為是構成不當得利請求權還是其他請求權時,應優先考慮是否構成其他請求權。

 

本案中,甲并沒有為乙償還貸款的義務,而為乙償還了貸款。雖然事后乙對甲為其償還貸款并不認可,但償還貸款時甲并不知道乙的這種態度,甲是從減少乙的損失的角度出發,為其償還貸款。并且該貸款法律關系明確,沒有任何爭議,可以推定償還貸款不違反乙的意思,甲具有明顯的善意。雖然事后乙對甲的行為不予認可,但仍不妨礙甲成立無因管理,故不應當認定信用社為不當得利。雖然甲為乙償還了貸款,客觀上使乙構成了不當得利,但同時符合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時,應當優先適用無因管理。故本案應當認定甲成立無因管理,乙應當償付甲替其償還的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