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實現過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當前,到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凍結、扣劃是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重要途徑和重要環節,但金融機構在協助執行方面存在的種種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金融機構在協助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不按規定協助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1月發布的《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對金融機構協助法院執行作了明確規定,但一些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業務時不僅要求執行人員出具"兩證",還要求現場拍照取證或要求領導簽字、批準,違反了內部政策,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于20009月發布《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的規定,這些"土規定"無據可依。

 

2、局限性較多。一是信息不健全。現在的執行查控系統只能查到八家銀行的個人存款信息,且反饋的內容有的不能顯示卡號、開戶行具體名稱、凍結情況,且時有錯誤反饋出現,執行人員要實施凍結、劃撥工作還需要到開戶網點進一步核實、調取相關信息;二是限制性強。金融機構協助法院凍結、劃撥采取的是開戶網點協助執行的運作方式,但現在地方商業銀行發展迅速,各個金融機構也都有較多的營業網點,除本縣、區金融機構之外,法院工作人員對營業網點的名稱、地址難以掌握,異地尋找開戶網點更是費時、費力,貽誤執行時機,降低執行效率;三是程序不統一。金融機構對協助執行建立的系統各行其道,有的銀行系統不能直接劃撥,必須先凍結、后劃撥,迫使法院作出不必要的裁定,造成執行程序不嚴謹,還有可能導致執行失敗。

 

3、消極履行協助義務。一是不重視。多數金融機構沒有設置專門的協助柜臺,沒有指定固定的業務員專門負責協助法院執行,法院執行人員到銀行后,有的要求取號等候,有的要求排隊辦理,嚴重影響了執行效率;二是程序復雜。銀行接到相關手續時,通常要經過營業部領導審核、業務員操作(查詢、核實、制單、掃描、上傳)、上傳審核、遠程授權,極為耗時,而現在的銀行卡業務、網上銀行、異地取款業務十分迅達,極有可能導致業務辦理過程中出現情況,導致凍結、扣劃失敗。三是推諉拒辦。有些銀行在本系統內拒絕提供全部賬戶信息,特別是有的銀行可以提供查詢異地存款信息的,大多拒絕,執行人員只能到相應網點查詢,延誤執行時機,浪費司法資源。

 

4、協助執行人員素質不高。有的銀行對協助人民法院工作不重視,沒有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項業務培訓,操作人員業務不熟練,致使有的工作人員要等主管在時才會操作,有的邊打電話詢問上級主管部門邊進行操作,做完一筆業務有時耗時很長,不僅拖延了法院執行時間,而且極有可能造成凍結、扣劃期間資金被轉移。另外,有的銀行設立的績效考核機制,協助法院查控不在績效考核之內,致使相關業務人員怠于協助法院執行相關事項。

 

5、賬戶信息問題較多。一是存在多頭開戶。目前,單位多頭開戶仍然存在,有的單位在不同的金融部門多頭開戶,賬戶達十幾個之多,而個人在一個銀行開戶十幾個以上的極為常見;二是違規隱匿存款。金融部門幫助被執行人在各賬戶間隱匿存款,造成公開的賬戶上存款金額寥寥無幾,法院難以掌握到隱蔽賬戶,致使執行工作難以進行;三是信息更新慢。新身份證使用多年,但用老身份證號碼開戶的賬戶并沒有被清理,使一些被執行人有機可乘。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1、法制觀念不強。在實際執行中,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并不認為協助法院執行是其應盡的義務,錯誤的認為法院不是他們的主管單位,他們不需要按照法院的法律文書辦事,把協助執行當作是可協助可不協助的事情;一些經辦人員甚至單位負責人對協助執行的法律了解較少,沒有認識到協助法院執行是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沒有把協助執行當作自己的法定義務,法律意識差,我行我素,自以為是。有些金融機構雖然也了解法律對協助執行的規定,但出于地方保護主義思想,怠于履行自己的協助執行義務。

 

2、法院制裁力度不夠。根據《民事訴訟法》,對銀行等金融機構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存款的,法院可視情節對該單位處以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法院辦案人員未能及時獲取證據,有的雖然掌握了確鑿證據,但因為法院的人事、財政等都受制于地方政府,當事人可以通過地方干預,最終只得以批評教育、讓責任人賠禮道歉、糾正錯誤等方式了事,客觀上導致了一些金融機構對協助法院執行工作不重視。

 

3、自身利益驅使。一直以來,金融市場競爭非常激烈,金融機構都在想方設法爭取客戶、擴大存儲,普遍規定了攬儲任務,攬存量的多少直接影響部門的效益和個人的經濟利益。因此,金融機構往往擔心法院的查詢、凍結、扣劃會對今后招攬客戶帶來不利影響,影響銀行收益和個人業績,致使他們對法院的執法工作設置各種障礙,多方面為這些"貴賓客戶"保守銀行信息秘密,違法地拒絕或變相拒絕履行協助義務,更有甚者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法院執行,加大了執行難度。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1、健全協助執行法規。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重要環節,是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重要手段。現階段,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依據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執行程序,而該執行程序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規定只說了人民法院有這個權利、金融機構有這個義務,具體的操作依據則是2000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和20021月人民銀行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這些顯然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需要,當前迫切需要規劃出臺權威性協助規定和操作細則,明確法院與金融機構間具體協助權利和義務、明確違規后果,使金融機構和法院執行人員有據可依。

 

2、建立協助執行網絡。現階段,查詢被執行人個人存款已經有了一個簡單的信息化查詢模式,也產生了良好的執行效果。但要更好的解決執行難題,法院應積極聯系金融機構啟動執行司法協助網絡平臺建設,在法院和銀行間連接專線,建立網絡工作平臺,授權給法院終端行使查詢、凍結、扣劃存款職權。從現有情況看,全國銀行之間已聯網,不存在物質和技術障礙,建立該平臺應該不是難題。如不能建成信息化的運作平臺,各金融機構可嘗試在縣、區級以上機構設立專門的司法協助窗口,配備專門人員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形成對被執行人存款集中查控、集約執行、批量作業的執行工作機制,減少金融機構和法院雙方的工作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3、提升監管力度。作為金融機構的領導機關,人民銀行應加強對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強對金融機構內不正確履行協助義務的違法行為的管理,定期通報和嚴肅追究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拒不協助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行政責任。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在銀行協助執行過程中也要對加強有關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使他們熟悉銀行協助法院執行的有關法律規定,認識到銀行協助法院執行是他們應盡的法律義務,同時,要讓他們熟知不協助法院執行會帶來的法律后果,特別是該受到何種處罰,促使其積極自覺地做好協助執行工作。

 

4、加強溝通聯系。金融機構要認真對待、妥善處理人民法院依法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建立信息互動,加深信任和理解,提高依法協助的自覺性。法院應進一步加強與金融主管、監管部門聯系,定期與金融機構溝通聯系,及時反饋相關情況,確保協助執行相關信息傳遞到位。出現金融機構不協助執行和干擾、影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等情況時,人民法院應及時發出司法建議,提請金融主管、監管部門加強監管、糾正錯誤,改進工作。

 

5、強化法制宣傳。造成協助執行難的一個原因就是部分協助執行人不懂法,對自己的協助執行義務認識不夠。為此,一方面,要通過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協助執行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協助執行單位和個人的法治觀念。另一方面,執行人員應注重法制宣傳,在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時耐心地向協助單位的負責人和經辦人員說明法律規定,增強協助執行人員對履行協助義務重要性及拒不協助后果嚴重性的認識,通過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協助協助執行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6、提高協助執行人員業務素質。《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和《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對如何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操作性很強,法院執行人員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都應該加強學習,細心體會,遵照執行。實際操作中,金融機構要把協助法院執行與吸納公眾存款同等對待,對所屬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并設立專門的司法協助窗口,配備專門的協助人員,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減少銀行和法院雙方的工作量,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7、加大制裁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罰款甚至拘留。對擅自轉移被執行標的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拒不協助執行的單位,人民法院除可以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對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同時還可以向其監督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人民法院對各種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進行制裁、堅決懲處。同時,要充分運用網絡、電視、報刊等媒體的監督,對那些規避法律、拒不協助執行的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公示,形成高壓態勢,使相關單位和個人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