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筑法官"專業化"之路的相關探析
作者:屈建業 郭敏 發布時間:2013-09-23 瀏覽次數:1429
英國首席大法官愛德華·柯克曾說過:"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只有把法律的施行交給精通法律知識,熟諳司法技能,具有較強的倫理觀念的法律專業階層,才能在正義與邪惡、對與錯之間做到涇渭分明,不偏不倚,才能樹立法律的社會公信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現代社會日益成為一個高度分工與知識統治的社會,已在自覺和不自覺地選擇了專家治理和精英管理,而當前我國社會糾紛日益復雜化,法律體系不斷龐雜化、精細化,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激化的現狀,使得"專業化"已然成為我國法官職業發展的必由之路。
一、法官"專業化"的內涵
有人將法官"專業化"解釋為,要獲得法官資格,都必須在經過嚴格系統的法律教育的同時,達到國家認可的業務標準。筆者不完全贊同這種觀點,"專業化"意味著法官應當具有一定的司法理性,能夠控制自己的情感,本著專業的眼光來對待案件事實和證據,本著職業精神和專業理性進行審慎的判斷。運用到司法實踐中,應當包含兩個階段,即起始階段是選拔的"專業化",通過設定嚴格的年齡和法律實務經驗標準,選拔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修養、具備嫻熟的法律專業知識、具有特定的法律思維方式的人才進入法官隊伍。第二個深化階段是審判的"專業化",它是審判資源有效配置的最佳方法,依據案件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分工,安排具備一定駕馭審判技巧的審判人員專職審理某一類型的案件,使其認真研究并掌握相應幾類案件的審判規律,形成獨特的法律思維模式,使其在相應領域具有一定的職業代表性和司法權威性。
二、選擇法官"專業化"路徑的重要意義
現代法治國家中,作為法律帝國的主管人,法官必須是法律的技術官僚,法官只有"專業化",才能真正實現司法的獨立和公正。
(一)法官"專業化"是法官職業的必然需求
法官"專業化"是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提高法官整體素質、執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礎。首先,選拔專業化是根基。法律具有很高的專業性和復雜性,法律語言簡明生冷,運用法律的技術性和專門化程度越來越高,需要長時間的學習和實踐才能加以理解、掌握以及運用。近年來,社會糾紛的復雜化以及法律體系的龐大化、精細化的狀況,對法官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受過良好法律專業訓練的同時,必須具備淵博的學識、對法律精湛的理解、豐富的司法閱歷、縝密的邏輯推理和冷靜的判斷。正如李昌道所言,"司法公正雖然需要直接通過公正的司法審判程序來實現,但司法人員特別是法官的素質又嚴重制約著司法審判程序應有功能的發揮。"其次,審判專業化是路徑。審判專業化確保法官能夠"術業有專攻",有利于法官不斷更新知識,靜心就某一領域的法學理論和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專業研究,運用法官的專業優勢審理特定案件,使其辦案能力易于提升到較高的水平,成為專家型、知識型的業務骨干。
(二)法官"專業化"是緩解案多人少的必然選擇
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司法服務的需求越來越高,特別近幾年來,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的同時,我國刑事、民事、行政的三大訴訟體系中不斷涌現名目繁多的新類型案件,但是,辦案人員的增加數量有限,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囿于精力有限,法官難以熟練處理如此多類型的案件,"專業化"有利于總結發掘類案的規律和特點,有利于法官擺脫頻繁受到其他類型案件干擾的困境,免除因不停更換案件類型重新積累的精力耗費,從而直接提高案件審理的質量和效率。
(三)法官"專業化"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內在要求
法律權威是法律的外在強制力和內在說服力的統一,需要社會各界的支持和理解。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深入,民眾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專業化的審判可以使群眾對法院的職能定位和社會形象有更清楚和深刻的認識。法律之間相互沖突或者存在漏洞的現狀,以及認識水平、法律適應能力的差異以及缺乏經常化的比較和專門的制度等情況,出現同案、類案的判決結果差異較大等現象,這種情況不僅出現在上、下級法院之間,甚至出現在同一法院、同一審判庭的不同合議庭中,造成許多當事人不符審判結果甚至上訴上訪等現象。可以說,同案不同判已成為嚴重影響人民法院公信力的因素之一,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比較復雜,歸根結底還是法律適用不統一。"專業化"更有利于類案類判,彌補法律適用不統一,使法官對其審理專門案件的認識趨于統一,裁判標準和尺度趨于一致,辦案效果更能獲得當事人和社會的認同,從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我國法官"專業化"的已有雛形
隨著生產力的進步,社會結構呈多元化和復雜化,法律日益成為控制和協調社會運行的技術系統,從最初的習慣規則上升為結構嚴密、各個系統協調的不同規范體系,從而完成其專業化過程。
(一)法官選拔標準趨于專業化
法官選任機制是法官"專業化"的起始階段也是基礎問題,必須予以重視。根據我國《法官法》的規定,任命法官的學歷起點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知識",可以說是法官選拔的基礎配置專業化。同時,我國《法官法》也對法官的任職年齡也有了量化標準,即年滿23周歲以上可以任職法官。
(二)法官的任命趨于專業化
根據相關規定,經公務員考試進入法院后,本科生具備兩年、研究生具備一年法律工作經驗,再完成一個定期的初任法官培訓可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因培訓機構不同,這個短期培訓的時間和內容也有很大差異。如在國家法官學院,完成兩個月的脫產學習取得助理審判員的資格。部分省的初任法官培訓在自行試點,如江蘇法官學院,將培訓設定為一年時間、三個階段進行,其中規定第二個階段為實習期,并明確規定了在八個月的實習期間,基層法院法官辦理10個、中院法官辦理5個案件,參與接待一定數量的當事人,經考核合格后,取得助理審判員的資格。就此而言,法官的任命已是趨于專業化和規范化。
(三)專業化審判合議庭--審判"專業化"的雛形
隨著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法律關系日益多樣化,法律在各領域的調整作用已不可替代,在各個領域拓寬和延伸,涉及內容日趨豐富,三大審判結構中不斷涌現出名目繁多的新類型案件,如過去的單純的民事審判已經逐漸擴充為民事、民商事、知識產權等內容,相應的出現獨立的民一、民二、民三業務庭。不少法院已經開始按照專業性強、類型相近、案件比例較大等特點來整合和配置審判資源,各業務部門內部以已現有的審判資源進行調整,以類案定位審判合議庭的專業主題,成立專業化合議庭,有效發揮專業化合議庭的整體優勢,確保審理同類案件法律適用標準和尺度的統一,推進案件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四)法官規范化建設日益專業化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訂并發布了《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范》,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從法院工作容易發生問題的環節入手,建章立制,查漏補缺,對立案、庭審、訴訟調解、文書制作、執行、涉訴信訪處理、業外活動等各個方面作了詳細的、操作性強的行為規范,使法官的司法行為、司法活動有規可循,確保法官一切按照法律辦事、一切按照規范操作,真正實踐"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
(五)法官職業保障的已有初步規定
我國《法官法》出臺后,為法官的職業保障作了專門規定,如第十三條規定了法官免職的八種情形、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了法官辭職和辭退的條件、第四十二、四十三條規定了法官退休制度等;同時,也開始將法官與一般的公務員從法律上進行區分,如在法官的退休方面,法官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據審判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定。"第三十六至三十八條規定了法官的工資保險福利制度。
四、法官"專業化"建設的路徑
法官"專業化"的優勢已經毋庸置疑,但法官"專業化"的建設卻充滿荊棘,在現有體制下如何繼續、有效推進法官"專業化"建設,其路徑主要有:
(一)進一步嚴格法官的任職要求
做一名合格的法官,不僅需要系統的法律知識,而且需要豐富的訴訟經驗和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其中豐富的人生經驗和閱歷也是公正恰當地行使司法權力的重要保障。
1、提升法官的任職年齡和從業經驗要求:23歲即可任職法官的規定較之西方國家明顯偏低,如美國,從大學法學院畢業并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經過考試成為律師,擁有六年以上的律師生涯,至少要35歲以上才有任職法官的資格。太過年輕即任命為法官,容易造成其個人威信力不足,導致當事人產生不信任感,建議將法官的任職年齡限制在30歲以上。如前所述,法律條文與司法判決之間有著很大的距離和空白,一定的工作經歷和社會經驗,可以使法官正確理解案情,對社會問題的看法會更加成熟穩重,設置5-8年的司法從業經驗作為法官任命的前置條件。
2、提升法官任命的學歷專業要求:作為一名稱職的法官,不僅僅在于掌握法律知識,更在于以公平、正義等思想為核心的法律習慣和法律理念的培養。這些習慣和理念都必須經過系統的法學教育才能具備,僅僅是"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知識"是不夠的。建議提升標準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
3、延后法官的退休年齡:法諺說"法官老的好,律師少的俏",一名成熟的法官,起碼要在法院工作二十年。這樣算來,一名法官要成為一名合格和成熟的法官,其年齡不能小于四十五歲,目前法官都是參照《公務員法》六十歲即退休,他們在審判工作中累積起來、難以通過文字傳授的知識還沒有達到極致就被浪費了,建議在充分考慮法官身體狀況的條件下,將法官退休的年齡推后5-10年。
(二)擺脫法官的行政色彩,建立獨立的法官職業保障制度
當前,我國的法官隸屬于公務員序列,法官的待遇與其他公務員一樣要與行政級別掛鉤,行政色彩濃厚造成了無法根除的一些不良現象,使得《法官法》形同虛設,法官等級沒有實際意義。法官為了謀取一個行政職位,需要與領導處理好關系,需要與同事們建立良好的人緣,自身業務還不能太差。一方面為了獲得相應的行政級別而分散辦案精力和時間,強化了對領導的絕對服從心理,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保障人緣。另一方面當其職務上升到天花板位置時,又會喪失進取心,得過且過的混日子。因此,只有真正建立獨立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使法官不再追逐行政職位,把精力放在審判業務的提升和案件的精心審理上,才能真正提升社會公眾對法官的尊重,也是法治國家的普世價值之體現。
(三)改革現有初任法官培養模式,建立初任法官兼助理制度
正如許多老法官所感慨的,現在招錄的初任法官完全沒有書記員的經歷,連開庭程序都搞不清楚,更不要談對庭審的把握、對案件的妥善處理了。建立初任法官兼助理制度,安排新招錄的初任法官擔任書記員3-5年左右,為其指定固定的指導法官,從最基本的發放應訴材料、開庭記錄、裝訂卷宗等等做起,真正掌握案件受理流程、庭審把握、接待當事人等多種需要言傳身教的內容,從而為晉升助理審判員打下堅實的基礎。
(四)全面落實法官專業審判的相關制度
1、落實法官分類管理工作職責:近年來,開始實行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即將法官與法官助理、書記員分列管理,并且明確了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相應職責。然而,這些職責在實踐操作中并沒有得到落實,很多法官助理、書記員的案件輔助性工作仍需要法官親力親為。究其原因,案件審理出現紕漏的最終承擔者始終是承辦法官,而非紕漏的直接責任人,建議落實法官的職責工作,更改相應的考核制度,確使法官從繁瑣的輔助工作中脫離出來,能夠專心、精心、耐心辦理案件。
2、繼續完善和強化審判專業化合議庭制度:根據社會熱點和法律的變動,及時合理地調整專業化合議庭的設置,包括合議庭的專業方向、名稱、人員配備等等,對于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原則上應交由專業化合議庭審理,如知識產權、涉外、房地產、票據、證券等新型商事案件,要使專業化合議庭名符其實地運轉起來。同時,針對專業化合議庭的設立,建立分案、人員管理、人事考核等相關配套制度。
五、結語
著名法學家德沃金在其著作《法律帝國》中曾指出"法院是法律帝國的首都,法官是帝國的王侯",只有真正懂得運用法律的人,才有可能捍衛法的威嚴。社會公眾是否尊重與服從司法裁判,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對法官的信任,而法官的信任更多地依賴于法官的"專業"性。本文以法官"專業化"的內涵為引,結合我國的相關配套機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議,希望能為推進我國法官隊伍建設提出有益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