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世紀以來,隨著世界經濟政治的不斷發展,司法改革在全球范圍內也一直未停過。我國的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不少的成績,但是由于社會內、外因素的影響,我國的司法改革距離現代司法制度的要求還有不少的差距。如實踐中公眾對于法院判決結果的不尊重、不信任,"信訪不信法"的上訪趨勢愈來愈嚴重,這許多現象的形成是由于我國司法公信力不足引起的。

 

本文以社會轉型期的司法公信力背景環境為切入點,從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入手,進一步厘清了司法公信力的內涵及意義,剖析支持司法公信力的各要素及組成部分,然后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找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通過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進行深入分析,從而獲取如何才能提高我國的司法公信力,提出自己的幾點看法和建議。本論文共計7800余字。

 

關鍵詞:司法改革  現代司法制度  司法公信力

 

一、司法公信力的概述

 

1、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權力與司法權威理性契合的產物,它兼具權力和權威的特色。而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闡釋。首先,從權力運行角度來看,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權在其運行的過程中所承載的獲得公眾信任的資格和能力;其次,從受眾心理角度看,司法公信力是社會組織、民眾對司法行為的一種主觀評價或價值判斷,它是司法行為所產生的信譽和形象在社會組織和民眾中所形成的一種心理反映。綜合而言,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司法與公眾之間的的信任交往和相互評價。

 

2、司法公信力的內涵

 

在沒有法院這一司法機關前,群體之間的糾紛往往是靠在部族中威望較高的長者或是部落首領來主持"公道",對糾紛進行裁決,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逐漸發現依靠這些長者和部落首領已經不能對他們之間的糾紛進行圓滿的解決,由于人們可以依靠自己的強勢地位來保障自己權利的實現,這使得公眾對個人的裁決越來越不新任,于是人們之間相互爭奪。在這種情況下人們逐漸意識到要保護好自己的權利就需要對自己的部分權利進行讓渡,組成一獨立于糾紛雙方的機構并賦予其強制執行力,這樣,法院這一居中的裁判機關應運而生。

 

3、司法公信力的構成要素

 

司法公信力的構成要素通俗來講是指司法公信力要發揮作用所應具備的條件。筆者認為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⑴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由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統一構成的。在現代社會中,裁判的效力和它是否被當事人遵守并不僅僅取決于國家的物理性制裁,只有當裁判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當事人的意志、愿望和利益,得到主體各方的認同時,方有充分的實效和權威性可言。而愿望的實現和利益的保護,除從實體上要求認真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外,公開證明過程、加強說服效力、拓寬溝通渠道是必然要求。在我國要增強法院裁判的權威性,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須強調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通過公正合理的程序安排最大限度的實現實體公正。

 

⑵司法效率

 

從某種意義上說,司法效率也是司法公正的題中之意,因為任何社會糾紛的存在都意味著權利不確定狀態的延續,都意味著秩序被破壞狀態的延續,也都意味著社會公正正處在待實現的狀態。所以說,對糾紛的解決不僅應當是公正的,而且應當是盡可能迅速的,在這里,效率就意味著公正的迅速實現。所以,在一個司法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中,講求司法效率,建立簡易而高效的司法系統是其應然。訴訟期限的過于漫長、訴訟費用的過高和無法預期,無疑都會造成人們躊躇徘徊在法院大門外。

 

⑶司法信仰

 

司法信仰是法律信仰的具體體現,是公眾對司法的心理態度。司法信仰是一種公眾對司法的心理認可,當社會公眾通過司法保護了自身的利益,這種感受會使公眾產生價值認同感,認為自己的價值追求和司法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價值認同促成了公眾對司法的心理認可。

 

二、我國司法公信力存在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我國司法公信力現狀:

 

⑴涉訴信訪案不斷增多。近年來因法院因素而上訪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多,涉及法院問題的上訪是民眾對司法權威不信任的一種直接表現,也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具體體現。信訪是傳統的反映人們訴求和不滿的一種方式,在當代社會它往往和對法院的不滿相聯系,形成所謂"涉訴信訪"。 在某種意義上,涉訴信訪是對法院信任程度的風向標,涉訴信訪數量的增加反映了對法院不滿程度的增加。

 

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不滿而上訴,一方面說明法院自身確實可能存在裁判不公情況,引發了當事人不滿,而不得不另辟蹊徑來抗衡法院的不公判決。涉訴信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信訪不信法"現象突出,使得信訪已成為社會的一股"峰流"。另一方面也說明民眾對自己的權利保護缺乏相應的理性認識,在實踐中常常出現一旦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時,首先不向自身找原因,反而作出種種主觀臆測或聽信于他人訛傳,認為對方當事人給了經辦人好處而偏袒對方所致。當事人在向法院信訪申訴的同時,又向人大、政協、政府、黨委等多個部門信訪投訴,以行政救濟替代司法救,不僅使司法獨立審判受到不當干擾,也降低了司法權威,也使那些不明事實真相的群眾對司法的信任度降低。

 

⑵司法抗干擾性不高。司法抗干擾性是指司法機關排除個人及其他機構對司法判決及執行的不當干擾的能力。近幾年來司法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受政府機關、媒體及其他個人因素影響而導致案件久拖不判或判錯案的情況時有發生。如近幾年來的許霆案、趙作海案等案件無不是因為受到黨政機關及媒體所左右的結果,導致司法公信力地下。

 

⑶司法自制力不足。司法自制力是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為了某一己私利而收受賄賂、枉法裁判的克制力。近年來我國法官貪污受賄、徇私枉法案頻發,2011年,司法系統內貪污受賄犯罪占全國受賄類犯罪的近五分之一,在2721名涉案人員中,法官占到了百分之三十以上。司法腐敗從根本上腐蝕和沖擊了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極大損害了司法權威,對公眾的司法信任造成嚴重的打擊。眾所周知,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多是通過對法院、法官的信任建立起來的,法官作為司法權的運用者,是連接公眾與司法這種抽象系統的交匯口,是信任得以建立和維系的交叉口,所以法官的作用尤為重要。我國法官的待遇與其他法治國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于是一些法官在利益的誘惑驅使下背棄了職業倫理,懷有投機心理的一次次的步入歧途。雖然有些為自己謀私利的法官尚未受到法律制裁,然而在法官接受了當事人的賄賂,保護了他們的權益后,當事人對司法的信任實際上已經不復存在。

 

⑷司法判斷力不足。司法判斷力是指司法機關對于所發生的矛盾糾紛不僅能夠準確定位而且能通過自己豐富的法律理論功底進行裁判的能力。一個國家法官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著這個國家法治目標的實現。司法是理性裁判的過程,作為其人格載體的法官必須能夠適應現代社會高度專業化的審判工作的要求。做一名稱職的法官,既要具有大量的法學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還要能夠熟練運用所掌握的法學理論和法學知識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準確適用法律審理各類案件,也就是應當達到最高法院所提倡的"專家型"的標準。不可否認我們的各級法官確實有一些高素質的法官有著堅實豐厚的法學理論基礎,經過一段時間的司法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熟練地運用法律和法學理論解決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已經成為各級法院的中堅和骨干。但遺憾的是達到這樣標準的法官所占的比重并不高,從而直接導致司法判斷力的不足。

 

⑸司法裁判執行力不足。司法裁判執行力一般是指對于法院判決進行執行的能力。司法的功能之一是定紛止爭,本來經過司法裁判之后,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確定的、終局的,對司法裁判的自覺履行反映了民眾內心信服于司法權威,也反映了當事人對司法裁判活動的認同,而在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迫于司法強制力而履行裁判是民眾對司法不遵從、不信任的一種表現。裁判是否需要經過強制執行程序才得以履行是衡量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度的標志之一。

 

2、司法公信力不足原因分析:

 

⑴體制性原因。

 

一是司法權的地方化。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自上而下的適用統一的法律規范,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然而在司法權實際運行過程中,卻存在著嚴重的司法權地方化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對法院的干涉和控制。

 

司法權地方化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地方法院在審理當事人處于不同地區的民事案件時,受本地經濟利益影響偏袒本地區當事人,使外地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表現為對于外地當事人的起訴拖延立案或者無故不予立案;在庭審中曲解法律,為本地區當事人開脫責任、謀取利益;在異地執行時,對外地法院的執行工作不予配合等等。其次,在涉及本地區利益的案件中,政法委和當地政府往往插手,以"紅頭文件"、"協調會"等形式表明意見,干預法院審判。

 

二是司法權的行政化。司法權行政化是指司法制度內部運作模式的行政化,它主要表現在上下級法院關系異化,法院內部管理機制行政化以及司法裁判救濟方式行政化三個方面。

 

首先,現代法治下的上下級法院關系應該是各盡其責的審級獨立關系,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也規定,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上下級法院的關系卻演變為一種內部請示、批復關系。下級法院就案件事實認定、個案定性、法律適用等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先定后審"行為嚴重違反了審級制度的要求,破壞了各級法院的獨立審判和審判監督程序,使兩審終審制度形同虛設,同時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

 

其次,法院內部管理行政化主要表現在一方面院、庭長通過案件的分配、確定合議庭的組成、指定合議庭的審判長等權力來影響案件的審判。個案審判的法官在遇到疑難或重大案件時一般都會向院長、庭長請示匯報,使司法審判流于形式,法官喪失獨立審判權;另一方面是法官審判業績考評機制行政化,現在我國法院大多推行法官審判業績考評機制,其初衷本來是為了激勵法官更好的完成本職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質量。然而此機制所具有的行政化色彩卻使法官在審判時受到重重制約,審判的每個環節都成為了管理對象,這種行政考核方式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客觀性,在形式上實現了管理的嚴密卻忽略了司法的職業特性,無法展現法官的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

 

⑵社會原因。

 

一是司法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包括執業理論素養及職業道德素養;法院和法官作為司法權的舵手和操作者,對他們的信任也就是對我國司法制度的信任,對法律的信任。司法主體的素質決定著司法的質量,而司法質量的高低又直接影響著民眾對司法的評價,具有高素質的司法隊伍群體是司法取得民眾尊敬和信任的人格載體。而現階段我國司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偏低,雖然近年來我國的司法隊伍整體素質得到了巨大提升,但我們也應看到,由于歷史和體制的原因,司法隊伍數量雖然龐大,他們在知識結構上的不合理和理論水平上的素質卻參差不齊,與現代司法要求精英化、高素質的司法隊伍來對日趨復雜多變的案件進行理性居中裁判還存在著較大差距。

 

二是社會轉型期人們對司法的期望值過高;由于社會轉型,社會治理對司法的依賴空前加重,而司法的供給不足,加重了人們對現實司法的失望和不滿。今天我們的社會正在經歷結構性的轉型,正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從封閉性社會向開放性社會轉變。為適應轉型,傳統的社會治理方式和治理結構不得不發生改變。如果司法供給嚴重不足的情況長期得不到改變,人們對現實司法的失望和不滿,必然會導致對其合法性信仰的下降。

 

三是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新舊體制交替之際,社會信用體系面臨道德危機,權力尋租泛濫、司法腐敗猖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導致腐敗。任何權力的行使都需要法律制度和道德的制約。而在社會轉型時期,伴隨著體制和價值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出現了嚴重的道德失范現象。

 

盡管誠實守信是中國優良的傳統美德,是現代社會的有用資源,但今天的中國正進行著跳躍式的社會轉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傳統的倫理道德已失效,新的倫理道德還沒建立,由公平、公正誠實等價值系統所建立起的"信用","信任"是當前中國最需要又最稀缺的社會資源。金錢至上,唯利是圖,見利忘義等消極思想觀念和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態,抑制了人們道德意識和道德責任感的生長,導致了整個社會道德失范。

 

三、提高我國司法公信力的舉措

 

(一)進一步提高司法的獨立性。包括人事、財政及任命等方面,擺脫行政權的過分干預。

 

1、改革現有的法院人事管理機制。司法不獨立、不公正和腐敗既有法院外部制度的原因,也有法官制度和法官自身的原因。改革現有的法院人事管理機制和法官制度,首先應將法院的人事管理與地方組織人事部門分離,歸由法院系統。將法院工作人員分為兩類,一類為合同制人員,由法院直接向社會招聘;另一類即為法官,基層法院法官由國家向社會公開招考,符合法定條件的,由人大任命為法官。中級以上法院的法官從下一級法院的優秀法官中產生。以后的升、降、免職等均按《法官法》由法院直接按程序辦理。

 

2、改進法院財政管理體制。在我國,法院財力相當匾乏,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供給,在財政上受制于人有礙司法獨立;法院直接收取各種訴訟費用和實際執行費,也不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設。針對這種狀況,應在增加財政撥款的基礎上,改為法院的財政開支,包括法官的福利待遇,一律由國家財政統一負擔,根據人員、案件數量等因素,按定額直接劃撥至各級法院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代管。法院不得自行創收,不收取任何費用。對訴訟費用,法院只負責計算數額后,交由國家有關收費部門負責收取,上交國庫。

 

(二)大加對現有司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及新進人員的專業理論、道德素養考察。法官的業務素質主要是通過選拔和培訓制度來完成。首先,應當充分發揮統一司法考試的作用,及時從通過考試的合格人員中選拔法官,加快法官隊伍的更新。其次,應加大對法官的培訓力度,根據各級各地法院的不同情況,制定詳細具體的、切實可行的培訓方案,并按部就班地實行?,F在的法官培訓以臨時性的突擊培訓為主要形式,法官的素質難以從根本上得到提高,應當采取基礎培訓和專門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基礎培訓應以正規的課堂教育為主,輔以生動活潑的教學方式。專門培訓應當立足解決審判實踐中的專門問題,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踐性,使學員學之能用。最后,建立客觀公正的法官考評制度是法官獎懲、培訓、免職、辭退及工資和等級等制度建設的基礎和前提,沒有前者,后者一系列制度建設難免會導致態意和人治,獎勵和懲罰可能異化為對"聽話""不聽話"者鼓勵和打擊的手段。特別目前在一些基層法院中,表現的更加明顯。因此,完普法官的考評制度意義重大,只有分清"""",才能做到鼓勵""的,打擊""的,經過實踐的積累才能把遵守美德變成人們自覺的行為。

 

(三)完善司法監督機制,加大對司法腐敗的懲治力度,重塑人民大眾對司法人員的認識。司法腐敗是造成司法公信減損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立綜合的司法監督體系,在司法程序上對司法工作進行監督,可減少司法的腐敗問題。

 

1、完善司法內部監督機制。司法程序內的監督就是要求司法機關嚴格依照訴訟法的相關程序規定,確保訴訟當事人都能參加訴訟活動和平等的保護各方當事人行使訴權,在公開、透明的

 

司法程序下,充分發揮程序參與人的監督司法功能來對法官司法權的行使進行監督,防止法官權力的濫用和權錢交易,從而以程序的正義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樹立司法的公信度。

 

2、完善司法外部監督機制。

 

首先要加強人大監督和檢察院監督,人大可建議法院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自我糾正,若法院對人大的意見不予采納,則可督促法院的上級機關提起審判監督程序來糾正錯誤裁判,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主要是通過抗訴、審判監督程序和派員出庭參加訴訟等方式,其對法院的監督主要是法律監督;

 

其次要加強黨委和民眾監督,黨委領導法院司法工作,并對法院工作進行監督是合法監督,但黨在監督法院工作過程中,不能以監督之名干預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民眾是監督法院工作最廣泛的主體,民眾可以通過電話、信件、信訪、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反映、舉報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和失職行為,全面參與司法監督。

 

最后要進一步夯實新聞輿論監督,它是司法程序外監督中最為重要的力量,它具有引導民眾輿論導向的功能,對司法的監督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通過對司法中的不公、腐敗等有損司法職業要求的行為進行報道,引起社會民眾的廣泛關注,在社會強大輿論對司法施壓下,迫使司法自身糾錯。另一方面,新聞輿論往往為追求新聞價值,先入為主,發表對案件的觀點和看法,搞媒體審判,誤導民眾對司法審判的傾向性認識,則可能會干預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所以對于輿論監督既要防止輿論左右審判的情形的出現又要充分保障輿論的監督權。

 

(四)建立社會信任,培養公眾理性司法觀,營造維護司法公信力的社會基礎和氛圍。司法公信力也是一種社會資源,社會信任與司法公信力是一種相互促進的關系,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加快構建以系統信任為主的現代信任機制,培養公眾的法律信仰,增進公眾對司法系統的信賴。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逐漸放棄傳統的協商、調解等糾紛解決方式,轉而傾向于選擇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然而對司法的過分依賴必然帶來對司法的過高期待,期望值越高則當司法裁判不盡人意時對公眾造成的沖擊就越大,司法信任喪失的就越多。

 

結 語

 

我國的司法改革已經進行了20多年,這期間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我們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我們也要看到我國公眾普遍信任司法的局面還沒有形成,我國法治建設依然任重而道遠。當前司法公信力偏低的現狀不僅僅是由于司法體制的缺陷造成的,也是社會轉型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伴隨現代化的推進,以傳統文化為基礎的舊的信任結構解體,而新的信任結構尚未完全建立起來,二者之間的真空和新舊體制交替的失衡一方面造成公眾對現行司法體制和司法腐敗、權力尋租現象的不滿,另一方面公眾權利意識的覺醒又促使公眾對司法投入更高的期待。因此,提升我國司法公信力是一個復雜而長期的系統工程,它不僅僅是司法領域的事情,而且與國家政治體制改革密切相關。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應該循序漸進,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創造出符合我國國情、適合我國發展的司法公信力建構模式,為我國的法治建設鋪平道路。

 

司法公信力的建構之路漫長而艱辛,需要我們在司法改革、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不斷探索,本文僅僅是一個開端,希望于我國的司法理論與實踐不無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