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語境下的量刑規范化改革
作者:王海岸 發布時間:2013-09-23 瀏覽次數:933
論文摘要:在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10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刑事案件量刑規范化改革,目的在于進一步規范量刑活動,規范法官裁量權,同時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議,增強量刑公開性與透明度。然而對量刑規范化的可行性,存在著不同的聲音。如何順利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共同面臨的問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當前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利用刑罰手段與犯罪作斗爭的基本策略思想,它要求作犯罪斗爭時,要"實行區別對待,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指導下,如何進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并取得好的成效是無疑對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從分析量刑規范化改革的目標及寬嚴相濟政策的內涵及要求出發,旨在闡明推進量刑規范化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進一步完善量刑規范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量刑規范化具有密切的內在關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量刑規范化改革具有指導意義。本文通過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量刑規范化的解析,比較二者的含義與內容指向,從而闡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順利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具有積極的意義。
關鍵字:刑事政策、寬嚴相濟、量刑規范化
刑事政策這一概念是19世紀初德國法學家克蘭斯洛德和費爾巴哈首先提出的概念,之后日漸成為刑法研究領域的重要概念和議題。所謂刑事政策,是指國家和社會應對、治理犯罪的方略及措施,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等方面的對策。政策是法律的依據,法律是政策的具體化。通常認為,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一、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主要內容。
2004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羅干在中共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正確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嚴厲打擊,絕不手軟,同時要堅持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在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羅干再次提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并明確將其視為中國在維護社會治安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2006年10月11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也明確指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積極推行社區矯正。"至此,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正式確立。作為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在2009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七)》和2010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刑事立法的指導作用已經得以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改革開放以來、甚至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刑事政策發展和完善的最新階段和最新成果。回顧歷史,自從新中國成立以來,首先是對反革命分子實行的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之后是鎮壓反革命運動結束后對各類犯罪長期實行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后來是到上個世紀80年代初開始對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實行的嚴打刑事政策,嚴打政策一直影響到1997年刑法的修改,最后到進入新世紀以后對所有犯罪實行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標志著我國的刑事政策日益科學,人們對犯罪現象的看法更加客觀、科學,國家與犯罪作斗爭的理念、方法趨于成熟。
關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司法部門也在具體工作中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高檢發研字[2007]2號)的第2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實行區別對待,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10〕9號)第1-5條的內容即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總體要求,其基本的精神與檢察機關的要求是一致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五大基本的原則:
1、區別對待原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靈魂和生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必須緊密聯系本地社會治安實際和犯罪情況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是理解好、把握好、貫徹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條件。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要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形式、不同罪行、不同地區、不同層級的法院、不同層級的法官確立不同的標準,不能僵化和"一刀切";需要注意哪些罪要寬、哪些人要寬,哪些罪要嚴、哪些人要嚴。但《意見》規定的從寬或者從嚴是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不是全國統一或者劃一的。
2、寬嚴并用、寬嚴到位原則。國外有一個"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即犯罪越嚴重、量刑越重,犯罪越輕、量刑和處罰越輕。這是因為,犯罪輕微與嚴重、故意與過失、預謀與隨機、主犯與從犯及認罪與抗拒之分,有惡劣和情有可原之分;犯罪分子人身危險性大小也有質的區別、量的區別。犯罪有兩個方面,所以在治理犯罪時,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必須有寬有嚴、寬嚴并用,而且兩者要運用到位,寬要寬到位,嚴也要嚴到位,不能一味地講寬或者一味地講嚴。
3、寬嚴審時、及時調整原則。寬嚴是隨著犯罪的變化而變化的,是動態的,而不是靜態的,要和社會的發展、形勢的發展相一致。比如去年受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的犯罪比較嚴重,這時就要對某種犯罪特別從嚴,或者處理某些犯罪時從寬。形勢變化了,寬和嚴的對象、寬和嚴的范圍、寬和嚴的力度就要有所調整。這也是必須堅持區別對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原則的要求。
4、兩個效果統一原則。無論從嚴或從輕,都是一種價值取向、一種政治精神,所以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需要注重兩個效果。首先是法律效果,要求在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依法而行,符合法律精神、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原則。其次是社會效果,要求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充分考慮案件的處理,有利于贏得廣大人民的支持和社會的穩定,有利于瓦解犯罪、化解矛盾,有利于減少社會對抗、促進社會和諧,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有利于實現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如果一個案件的處理,社會議論紛紛、媒體大量炒作,效果就不會好。
5、不能脫離法律底線原則。寬嚴相濟,必須嚴格依法,堅持刑法的三大原則,必須有法律的依據、事實的依據、涉及民意的依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寬或從嚴,將法律所允許的自由裁量權發揮到極致,而不能脫離法律的底線、脫離法律的根據。不論從寬或從嚴,都要有充分的理由予以支持,能夠經得起社會的評價、經得起當事人的質疑。
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重要意義。
"寬嚴相濟"的一個基本涵義就是"寬其所寬、嚴其所嚴"。"寬"是指寬大、寬緩和寬容。寬嚴相濟的"寬"具有兩層含義:一是該輕而輕,二是該重而輕。該輕而輕,是罪刑均衡原則的體現,符合刑法公正性的要求。對于那些罪行較為輕微,罰當輕緩。該重而輕,是指罪行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節的,罰當寬緩,體現了刑罰的人性化原則,對于鼓勵犯罪分子悔過自新,化解減少社會對立面具有重要意義。"嚴",是指嚴密、嚴格、嚴厲。寬嚴相濟的"嚴"包含嚴密、嚴格與嚴厲等三個方面的意義,但更偏重嚴格。有罪必罰,重罪 "嚴打",從而發揮刑罰的威懾力,保護人民,穩定社會,實現預防和控制犯罪的目標。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其核心就是區別對待,關鍵在"相濟"上下功夫。區別對待,就是要求對輕微刑事犯罪從寬處理,對嚴重犯罪從嚴懲處,重罪從嚴,輕罪從寬。當寬不寬,社會對立面就會擴大,對抗因素就會增加,影響社會和諧;該嚴不嚴,嚴重刑事犯罪就難以遏制,刑法威懾力就無從體現,社會穩定會受到影響。"寬嚴相濟"的重點在于"寬"與"嚴"的把握上,在實踐中要注重寬與嚴的有機統一,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寬"與"嚴"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關系。
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出臺對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意義。其一、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和人道主義精神,同時也兼顧了刑法的威懾效果和懲罰效果。刑法作為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基本準則,應具有其威懾效果和懲罰效果,起到遏制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也是法律的國家強制力的必然要求;同時,刑法是社會準則的最低尺度,是社會秩序的最后防線,不能過于廣泛的介入社會生活,必須有所抑制,另外,在刑法的實施過程中,還要注意實現其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三、量刑規范化改革。
1、背景。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將量刑規范化改革列為重點工作之一,并在《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提出:"規范自由裁量權,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 在同年6月1日,全國已有120多家指定法院對《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進行試點。 2010年7月,經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
2、任務與目標。總體而言,量刑規范化改革的任務就是規范刑事司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目前,我國法院在刑事司法方面存在刑罰制度比較粗放、法定刑幅度較大、裁量空間比較大等問題,為改變上述狀況,量刑規范化應運而生。量刑規范化改革的目標概括而言就是實現量刑公正和精細,確保量刑公平公正。有人將其概括為兩個確保:一是從實體法上確保量刑( 結果) 公平、公正;二是從程序法上確保量刑( 活動) 公開、透明。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雙管齊下":一是在實體方面主要進行量刑方法改革,即改變以往"估堆式"量刑,引入量化機制,試點"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重點是統一量刑依據,使量刑自由裁量權的依據更加明確、具體和更具操作性,以規范量刑自由裁量權,確保量刑公正;二是在程序方面主要是將審判程序細化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核心內容是將量刑程序納入法庭審理程序,使量刑程序相對獨立,以規范量刑自由裁量權,從而確保量刑活動公開、透明。其中,還引入量刑建議、量刑說理等一些重要的制度和機制。目前,量刑規范化改革在一些法院已經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如江蘇省姜堰市法院的《規范量刑指導意見》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參照標準,以防止司法活動中一些能動活動過分的地方。這種探索在目前中國的司法環境、職業狀況下,更具有現實意義,即改革措施的推行是建立在對法官職業和法官素質的基本判斷,對現在刑事司法的社會環境的基本判斷,對刑事案件的可類比性的基本判斷之上的,對解決當下普遍存在的刑事領域的司法腐敗、地方干預等問題,具有現實效應。
四、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量刑規范化改革的關系
1、目標上的一致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主要精神是"寬"與"嚴"結合,對一些危害不大、存在自首、立功等情節的犯罪分子,要一定程度上寬大處理;"嚴"主要針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對其要嚴厲打擊,絕不手軟。可以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機關針對犯罪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從犯罪分子及犯罪活動、危害的后果的實際出發,最終對犯罪分子定罪量刑。量刑規范化改革是在更加具體的技術操作上做到該嚴則嚴、該寬則寬,避免法官量刑失衡,出現對性質相同、情節相當的犯罪,所裁量的刑罰相差懸殊的情況。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量刑失衡,有必要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規范和限制,使不同法院、不同審判人員對事實基本相同的案件做出相同或相近的判決,以防止自由裁量的空間過于寬廣而妨礙公平和正義的實現,從而維護法制的統一、法律的權威和法院的形象。《量刑指導意見》第 3條規定:"量刑應當實現在地域和時間上的均衡。不同時期、不同法官之間對犯罪構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結果應當基本平衡。"綜上所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原則上對刑事司法的指導,量刑規范化改革是在細節方面對刑事司法的要求,二者目標一致。
2、功能上的互補性。在國家治理過程中,犯罪問題或社會穩定問題歷來是擺在首位的,而刑事政策是人類社會用來解決犯罪問題的智慧結晶。刑事政策具體到司法領域,主要表現為法官的定罪量刑過程。定罪量刑雖然是法官的刑罰裁量活動,但并不能建立在一種無根據的任意性之上,而是有著明確的限制,以約束法官的自命不凡。當然,法律不可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也不能做到絕對的公平、一絲不差。法官就是游走在法律的彈性區域中的裁判者。如何限縮這種彈性同時又保證法律的效果,是一個亙古的難題,也是人類智慧所孜孜以求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法律之外,法律是在實踐中不斷得以完善的。可以說,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量刑規范化改革都是刑法在適用過程中對刑法的補正與完善,二者都在刑法適用過程具有重要意義。
3、價值取向上的兼容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在維護社會治安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基本政策,體現了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精神;其目的是從秩序維護和人權保障的法治高度,對具體犯罪和犯罪人采取區別對待、寬嚴結合的運作手段,實現打擊犯罪和化解矛盾、減少社會對立面的統一,完成社會轉型的順利過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提出,符合當前中國社會發展的實際和刑法的價值,是對正義、秩序、人道、效率等刑法價值的優先選擇的結果。而量刑規范化改革也是結合我國當下刑事司法的實際情況而提出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同時也堅持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要求。
五、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量刑規范化改革的意義
1、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國家與社會同犯罪作斗爭的基本策略,為量刑規范化改革確立了正確的指導思想。 寬嚴相濟是現階段我們國家實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實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僅對緩解社會沖突、防止和減少社會對立、構建和諧社會有著積極意義,而且必將對我國的刑事法治建設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在刑事審判中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懲治犯罪,保障人權,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促進司法的公司高效,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量刑規范化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在現行刑罰制度比較粗放、法定刑幅度較大、裁量空間比較大的情況下,讓法官的量刑越來越公正和精細,確保量刑公平公正。因此,量刑規范化改革必須要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指導,這樣,改革才會有的放矢,不會走向極端。
2、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量刑規范化改革提供了正確的價值評價和價值選擇標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確保司法服務于社會發展、保障社會穩定的目標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機關做到公正司法、能動司法、和諧司法,對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作用,其終極目標是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服務的。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來評價、衡量量刑規范化改革,可以確保改革方向服務于社會主義發展,進而為社會穩定貢獻力量。如前所述,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量刑規范化改革在價值取向上的具有兼容性,表明二者的終極目標是一致的。
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保障個案正義,彌補量刑規范化中的缺失。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現已成為對司法工作的一項基本要求。就寬嚴相濟政策而言,不僅僅體現在寬和嚴兩方面,更為重要的是在寬和嚴之間應當保持一種均衡的關系,也就是所謂的寬嚴相濟。本文認為,所謂"均衡關系"實質上就是指要實現司法上的公正。確保司法公正,實現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追求,公正的司法可以發揮一般預防和個別預防的作用,減少重新犯罪的發生,防止存在不良行為習慣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時公正的司法會起到法制宣傳、法制教育的作用,使守法者加深對其權利與義務一致性的認識,遠離違法侵權行為。另一方面,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指導司法機關的案件審理,為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起到促進作用。比如備受關注的許霆涉嫌利用銀行柜員機出錯盜竊一案,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之所以會出現這種狀況,實際上還是跟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沒有在地方司法機構沒有得到真正貫徹有關,社會輿論顯示出了公眾對案件的廣泛關注和基本判斷,法院顯示的則又是法院司法依據的不足和缺少底氣。正如有學者指出,刑法運行的公正包含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兩個方面。程序公正是給訴訟參與者表達意見,并使這種表達得到來自司法者尊重的機會;而實體公正則是依法裁量的刑罰符合常理,只有符合常理的法律才可以認為是符合民意的。我國的量刑規范化設計是以實體公正為核心的規范化努力,試圖通過對刑法分則規定的罪刑關系進行細化的方式,達到刑罰裁量的規范化。
六、結語。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了迅猛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正在得到建立與完善,在立法過程中,堅持與中國社會的實際相適應,順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正是在此基礎上提出的。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順利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具有積極的意義,本文即在這一問題上進行分析,希望對司法實踐有所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