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公告送達存在的問題分析
作者:丹研 發布時間:2013-09-23 瀏覽次數:811
在基層法院辦理離婚案件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經審查后發現,被告下落不明,起訴材料無法通過直接送達的方式或郵寄的方式交給被告。在此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應訴材料等。公告送達是程序法所設定的一種送達方式,其設置目的不僅僅是讓審理程序合法化,更主要的是通過公告傳遞訴訟信息,讓那些下落不明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當事人及時參加到訴訟中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然而,在審判實踐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卻發現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違背了公告送達方式設置的價值初衷,甚至影響案件的實體公正處理。
一、公告送達適用隨意性大,易被當事人利用惡意訴訟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告送達在實踐中存在較大操作空間,各地法院對公告送達的做法不一,也不規范,隨意性較大,很多公告程序并沒有相關的證據材料予以證實。個別審判人員辦案時只注重追求結案數量,忽視案件質量,片面追求快審快結,有的輕信原告的一面之詞,有的故意規避法律不作調查,不注重尋找或深入尋找當事人。這種不規范的操作,給當事人惡意離婚提供可乘之機。比如有些人 配偶外出的機會進行欺詐式離婚行為。而離婚判決一旦生效是不能申請再審的,這樣很容易造成當事人有家不能回、有理無處講的尷尬局面。
二、公告送達宣傳范圍狹小,被告方訴訟權利難以保障
對于公告送達,法院通常會選擇在人民法院報或者各省的法制報等報刊上刊登公告,然而該類報刊的閱讀對象主要是法院系統人員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專業性強。作為普通民眾的當事人是幾乎不可能看此類報紙的。此外,人民法院報刊登全國范圍內法院的公告文書,報紙公告欄里各法院的公告送達排列的密密麻麻,很難有人留意到其中的某一公告。因此,一味強調在報刊上公告送達,片面追求審理程序合法化的做法,實則不具有送達的實際功效,變相剝奪了受送達人的訴訟知情權,被告方的訴訟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三、公告送達流于形式化,離婚案件缺席審理難度增大
如上文所分析的,目前公告送達宣傳范圍較小,受送達人很難獲取訴訟信息而前來參與訴訟,因此公告送達的案件最終都是缺席審理。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結合雙方所舉證據來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同時財產狀況難以查明,因為原告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存在遺漏或者虛假,另外被告方下落不明期間的財產情況 查清。此外,缺席審理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隨哪方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子女較多而原告又不愿意全部撫養時,法院判決較難。因此,離婚案件公告送達并缺席判決雖然可以解除一些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使善意的當事人得以解脫,但其審理難度也比較大,容易引起負面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