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民一庭連續三年人均辦案超過250件,調解結案達80%以上,生效法律文書自動履行率達90%以上,連續五年榮立上級法院授予的集體三等功榮譽稱號。其中,涉軍人、軍屬專業審判法庭在審判過程中,注重發揮情、理、德、法的完美融合,使涉軍案件的審理變得有情有義,做到了永葆軍民一家親。

 

一、醫患沖突,倡導互諒譜和諧

 

20105月,駐賈部隊馬山營房張連長之子張某(一歲)因咳嗽由其母親帶往賈汪區某二級醫院就診,被診斷為上呼吸道感染而打點滴進行抗炎治療,在打點滴過程中,張某出現嘔吐、面赤等過敏癥狀,遂在該院住院治療,在該院住院的11個小時內,張某仍有嘔吐等不良反應,當醫院確診張某為腸套疊后即轉往徐州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兒童醫院采取灌腸措施無效而改為手術治療,張某支付醫療費6000余元。 張某以區二級醫院用藥不當造成過敏、過敏導致腸套疊、醫院未及時確診延誤治療時機而不得已手術治療,造成醫療費的額外支出、身體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為由要求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1000元。該醫院則以張某呼吸道感染癥狀明顯,診斷符合治療常規、藥物過敏是因張某特異體質造成及過敏不會導致腸套疊,腸套疊的臨床癥狀需10多小時才能明確顯現,診斷及時為由不同意賠償。賈汪法院經咨詢市相關醫學專家后認為:雖然腸套疊的臨床癥狀大多確需10多小時才能明確診斷,但區某醫院作為二級醫院,在賈汪區享有很好的聲譽,轄區的百姓對該院的醫療技術水平和能力亦較為信賴,腸套疊亦屬于醫學常見病之一,憑該院的實力完全有可能更早地確診。原告作為軍人子女,理應得到醫院更多的關注。醫院對原告的主張應客觀地考量。鑒于張某的實際損失不大,雙方應互相體諒,找到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平衡點,協調解決。在賈汪法院的主持下,該二級醫院給付張某6000元,調解結案。

 

二、事故無情,真情調解得贊譽

 

201011月,王某駕駛轎車,與董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董某死亡。20111月,董某之夫權某、子女權某某等人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38萬余元。權某某服役于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空軍,為處理事故多次往返于哈爾濱與徐州。賈汪法院受理后及時組成合議庭兩次開庭審理,在查清事實、確定責任的基礎上,綜合原告訴請與被告的實際賠償能力等實際情況,倡導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經過4次耐心細致的調解,最終兩被告分別賠償原告224000元、120000元,并于清明節前全部付清。因承辦法官做了大量而細致的調解工作,雙方均比較滿意。該案的成功處理引起了權某某所在部隊的高度關注,受到了沈陽軍區的高度稱贊。 523日,徐州市賈汪區法院接到一封出自沈陽軍區空軍軍事法院的信函:貴院高度重視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在涉軍案件審理中堅持公正司法與擁軍優屬相統一,牢牢把握公平公正原則,注重溝通協調,不辭辛勞,切實維護了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有力促進了軍地和諧……”

 

三、親情無價,彌合創傷合家親

 

滿某妻子早亡,遺有兩子一女,滿某某系其長子。滿某與昝某再婚并生子滿擁軍,滿某、昝某將四名子女均撫養成人。1997年,滿某去世,2000年,因房屋居住問題,昝某與滿某某兄妹三人關系惡化,后攜10歲的滿擁軍移居徐州市居住。2010年,滿某某在某鋼廠工傷傷亡,某鋼廠賠償滿某某之妻董某等近親屬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及商業保險賠償款計65萬元。董某等人在未告知昝某的情況下又將滿某的墳墓遷移它處。昝某一恕之下將董某某等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賠償款。因昝某移居徐州市10余年,董某聯合鄉親30多人出據證明證實昝某與滿某某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當時滿擁軍已在國家陸軍行裝處任職。

 

賈汪法院非常重視該涉軍家屬家庭內部糾紛的調處和化解,庭長親自擔任涉軍維權合議庭的審判長進行審理。合議庭先后四次走進董某所在的村委會,在聽取當地百姓意見的同時宣傳法律和解讀國家政策。為了達到雙方握手言和、親情回歸的效果,賈汪法院在案件事實基本清楚的情況下,又請來了二審優秀審判長一行到董某所在村委會進行進一步的疏導和調解,最終這對久違了的母子握起了雙手,親情終于回歸。201243日即清明節前一日,昝某帶著滿擁軍兄妹四人并孫兒、孫女多人來到了滿某及滿某某的墳前進行祭拜和添土。久違了的親情和溫暖又在這一家庭得以延續。

 

截至目前,賈汪法院設立了涉軍維權專業合議庭、涉軍維權巡回法庭,開辟了立、審、執各個環節的涉軍維權綠色通道。3年來,賈汪法院受理的涉軍人、軍屬案件全部調解結案,全部自覺履行,有力地促進了軍民和諧一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