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物業管理服務 理應按時繳納費用
作者:張麗麗 發布時間:2008-09-23 瀏覽次數:1467
本網鹽城訊:被告王娟購買由無錫虹亞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射陽分公司開發的射陽縣雙龍興村83號樓201室住房一套,入住時,與虹亞物業簽訂了入住合約,接受其物業管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娟入住時簽訂了入住合約,接受了物業服務。虹亞房地產選聘原告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按規定標準向原告繳納物業服務費,其所辯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被告王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251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5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