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被告王娟購買由無錫虹亞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射陽分公司開發的射陽縣雙龍興村83號樓201室住房一套,入住時,與虹亞物業簽訂了入住合約,接受其物業管理。2007323,無錫虹亞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射陽分公司與原告射陽縣眾興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選聘原告對雙龍興村物業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按照射陽縣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被告王娟欠交2007年度物業服務費251元。因被告拒交物業服務費,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被告王娟辯稱其沒有和原告訂立物業服務合同,是與無錫虹亞集團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無需向原告交費,合同是雙方行為,原告沒有理由強迫其接受服務,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娟入住時簽訂了入住合約,接受了物業服務。虹亞房地產選聘原告作為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應當按規定標準向原告繳納物業服務費,其所辯缺乏依據,法院不予采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被告王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251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5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