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來橫禍快運起糾紛 辨法析理法官慎定責
作者:陳敏 蔡永芳 發布時間:2008-09-22 瀏覽次數:1283
車禍突至快運燈具碎了
在接到燈具受損的消息之后,劉某迅速與快運公司接洽,經過核定受損情況、計算損失金額等一系列工作,劉某最終要求快運公司賠償其損壞的128箱燈具,款計50939元。誰料索賠事宜卻遭遇“難產”,快運公司的賠償款遲遲不見蹤影。
人員紛雜訴訟主體亂了
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劉某于
其實本案中與托運行為有關的當事人有三個,分別是玻璃燈具的所有人泰興某公司、接受委托辦理運貨事宜的受托人劉某以及快運貨運單上的托運人朱某。一時間,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撲朔迷離”,所有人、受托人、托運人,究竟誰才有權提起訴訟?
真假難辨貨損確定難了
針對劉某提出的貨損情況和索賠數額,快運公司很快提出異議。其指出劉某用以定損的憑據是
快運公司提出的這兩個抗辯理由直指劉某索賠數額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相關證據一時真假難辨,貨損數額的確定再次使本案進入“膠著狀態”。
辨法析理責任認定明了
面對復雜的案情和多重法律關系,承辦法官層層深入,辨法析理,對本案“訴訟主體資格認定”和“貨損數額確定”這兩大爭議焦點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一是關于劉某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法院指出劉某與朱某之間是雇傭關系,故朱某簽訂貨運單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及于劉某。而劉某與泰興某公司之間則屬于隱名代理關系,劉某以自己的名義與快運公司簽訂貨運合同并未超出泰興某公司的授權范圍,其與快運公司簽訂的貨運合同合法有效,據此,劉某有權向承運人快運公司主張運輸過程中的貨損賠償。綜上,劉某是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的。
二是關于貨損如何確定的問題。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當事人在共同簽署的情況說明中關于受損貨物數量的說明存在矛盾之處,但是通過前后證據的比對和應證,可以認定原告劉某所提出的受損數額應屬事實。其次,關于快運公司所提出的免責條款,法院指出該條款屬于免除快運公司的責任、加重托運人責任、排除托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三百一十一條、三百一十二條做出判決,明確了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至此,一起事實認定困難、法律關系復雜的貨物運輸糾紛案件終于通過法官細致縝密的審理得到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