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入歧途的代價
作者:趙克 張亞麗 發布時間:2008-09-18 瀏覽次數:1374
本網徐州訊:在現實生活中,上當受騙的人一般都是被人同情的弱者,若一旦淪為害人者的幫兇,則令人既可氣又可恨。
誤入歧途
馬壽榮,男,1989年5月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甘肅酒泉人。2005年6月,年僅16歲的馬壽榮,初中畢業后因交不起繼續讀書的學費,小小年紀就隨村里人一起南下廣州、深圳、東莞等地,加入到打工的隊伍里。
馬壽榮說,剛出學校門,既沒有多少文化又沒有什么謀生的技能,而且涉世不深,要想找個合適的工作很不容易。為此,馬壽榮就傻忽忽地去中介那里碰運氣,但經不住中介天花亂墜般胡吹亂侃,結果交了中介費后被拉到街上胡亂逛一圈也沒有找到工作,轉回頭就讓你慢慢等消息,不過卻不退中介費,這讓從未出過遠門的馬壽榮感到十分的無助和沮喪。
在第一次求職被騙后,馬壽榮只好漫無目的地到處去找工作,在兩年多的時間里,馬壽榮在建筑工地干過搬運工,在大街上發過傳單,當過送水工,扛過煤氣罐,其中還干過幾天收銀員,活有輕有重,但掙錢都不怎么多,有時再和老鄉聚聚,兜里就所剩無幾了。所以,馬壽榮覺得打了兩年工基本上只是解決了自己一個人的溫飽問題,要想富就必須多掙錢。為此,馬壽榮特別羨慕有錢人,一心想掙大錢。2007年10月,馬壽榮結束了自己的打工生涯,一頭鉆進網吧,在虛擬世界里尋找快速致富的捷徑。
2007年12月,一名網友告訴馬壽榮推銷某種品牌的保健品穩賺不蝕,如果運氣好了,一年下來賺個幾十萬沒有問題。就這樣,在網友的一再勸說和反復誘導下,馬壽榮懷揣東拼西湊借來的4000多元錢,只身踏上了東去的火車。殊不知,這是傳銷組織精心設下的圈套,不是讓他去推銷什么保健品而是搞傳銷!
充當幫兇
馬壽榮到徐州后,被接到湖濱一幢六樓的房子里,和七八個人住在一起,其中一個姓王的頭目將他身上的錢悉數搜出。此時,馬壽榮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一不小心落入了傳銷的陷阱,后悔不已。此后,他每天都在兩個人的“陪同”下到一個近百人的地方去上課,下課后又在那兩個人的“陪同”下回到湖濱的住處,平時也有人陪著不準單獨外出。就這樣,馬壽榮經過一個多月的洗腦,終于認同了傳銷組織的傳銷理念,得到了傳銷組織頭目的信任,獲得了自由。不過,此時的馬壽榮也癡迷上了傳銷,特別是在保健品無處推銷的情況下,他還無奈向他父親要過生活費,這引起了他父親的懷疑。為此,他父親曾到徐州找過他一次,但他始終沒有和他父親見面,最后他父親只好一個人返回老家。
馬壽榮說,
據公訴機關指控稱,
獨吞苦果
在被告人馬壽榮的供述中,馬壽榮自己承認接被害人并要過手機,但后來又還給了被害人。王某給被害人家里打電話要錢,說不給錢就不放他兒子,以后就見不到他兒子了。他也一直威脅被害人,問被害人要銀行卡密碼,說不給密碼就給他顏色看看。收到錢后,傳銷頭目就安排自己送被害人的事實經過。證人馬賓賓稱自己平時只負責做飯、洗衣服,案發當天中午,是馬壽榮喊他一起送人去車站的,并稱馬壽榮是他們組織里的第二個頭目。
被害人姜小明稱自己是被他們以廚師為名騙到徐州的。到徐州后就一直被他們看管著,不讓他離開住處。后來,威脅他要錢,說如果他父親不給匯錢就把他的腿卸掉。錢匯到后,他們就把他的銀行卡要走,并威脅說如果不講出密碼就弄死他,直到把錢取過來后,他們才放了自己。姜小明的父親姜召棠則證實了馬壽榮等人向他索要5000元錢贖他兒子、否則會收到他兒子一條腿以及匯錢后報警的經過。
在庭審中,馬壽榮稱在看管被害人的過程中,他沒有威脅被害人,向被害人要錢和要傷害被害人身體的行為,只是在王某向被害人索要銀行密碼時,他重復了王某說的話。其律師為其辯護稱,被告人在本案中本身是非法傳銷活動的受害者之一,其父親也曾經不遠千里來尋找被告人但沒有找到,并曾經給其匯過款,但是錢財都被傳銷組織騙去了。被告人犯罪時剛滿18周歲,而且在徐州舉目無親,才不得已參與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犯罪活動。被告人是偶犯,主觀惡性比較小。被告人到案后積極檢舉其他同案人的情況,雖沒查實,但這并非是被告人的主觀愿望。為此,希望法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法庭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壽榮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綁架罪,依法應受到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馬壽榮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壽榮犯綁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同時對被告人馬壽榮辯稱系偶犯予以采信,但對被告人馬壽榮在綁架犯罪過程中屬從屬地位的辯護意見則未予采納。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馬壽榮流下了悔恨的淚水,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這也許是馬壽榮可能在誤入歧途之后都沒有想到過要付出的沉痛代價。
傳銷活動的罪與非罪
傳銷日盛,緣于一些人的暴富投機心理。因此,傳銷活動之所以愈演愈烈,無外乎如下幾個方面原因:一是人們對傳銷的危害性缺乏足夠的認識,不法分子便利用人們求職心切和快速致富的心理,以合伙做生意、幫助找工作等名義,引誘不明真相的群眾加入傳銷組織;二是法律法規不完善,國家對打擊傳銷活動雖有一些規定,但對傳銷罪與非罪的界定不明確,立案標準和處罰依據不清晰,不便于實際操作;三是城市人口流動逐年上升,增加了對流動人口管理的難度,為傳銷組織“拉人頭”提供了便利;四是少數房主和個別企事業單位將房屋和場地出租給傳銷分子使用,甚至出現包庇傳銷者的行為,也不利于對傳銷組織的打擊。
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中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但受高額利益的誘惑,傳銷活動依然猖獗,2007年初被查處的億霖案涉及的受害人更多達兩萬,非法斂財近17億元。
事實上,我國對于日益猖獗的傳銷行為,在《刑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傳銷罪的罪名。在司法實踐中,2001年最高法院對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的司法解釋,是以非法經營罪論處,也有按照詐騙罪定罪量刑的。但由于參與傳銷的人員都有一種暴富投機心理,因而在傳銷的過程中求財心切,也有觸犯非法拘禁或綁架等罪名的行為,這或許是因為在立法上的缺陷才導致對傳銷活動打擊不力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