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建湖縣法院審結了一起酒后強奸案,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從輕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618日晚9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站在其門市前見被害人柯某某站在路邊上等同學,即喊住被害人柯某某,見被害人柯某某不理睬,被告人劉某某便威脅、追趕被害人,并強行用右臂扼住被害人的頸部往其門市方向拖,后被害人同學趕來見此情景與被告人劉某某發生爭吵,被害人柯某某趁隙逃脫及時報警而案發。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但由于其酒后糊涂且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現,故對其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