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溝引水未獲支持 相鄰權行使亦有限度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葛佳雯 發(fā)布時間:2022-03-18 瀏覽次數(shù):1331
在農(nóng)村生產(chǎn)生活中,村民借他人的土地予以通行、引水、排水的現(xiàn)象并不鮮見。相鄰關系權利人的正當權利固然應予保護,但也要考慮相鄰方的承受能力范圍和現(xiàn)實必要性。下面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相鄰權人利用相鄰不動產(chǎn)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
本不存在的引水溝
王某和李某是前后相鄰的同組村民,兩家均有一大一小的兩塊承包地。兩家較大的地塊均位于南北水泥路的東側,有村集體規(guī)劃的灌溉渠,故在夏季可用于水稻種植。兩家在南北路西側較小的地塊南北相鄰,王某家的在南側,李某家的在北側。2014年,王某和李某商定從鄰村經(jīng)過的灌溉渠“借水”種植水稻:兩家不設田埂,流入李某的承包地的水流由兩戶共享。后李某和王某因為宅基地糾紛,雙方關系日漸不睦。李某將小地塊重新構筑起田埂,并不再種植水稻。王某開始為其水稻灌溉問題與李某發(fā)生糾紛。
“附條件”的君子協(xié)議
2016年,經(jīng)村鎮(zhèn)多方調解,王某口頭同意將其宅基地與李某進行置換,并承諾將屋后的樹木予以移除,李某也同意在其承包地上開鑿一條水溝供王某的小塊水稻田進行灌溉。誰料,王某違反口頭承諾既不同意置換宅基地,也不同意移除樹木。李某一氣之下將開挖的水溝重新填平。在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王某于2021年4月訴至如皋法院要求李某恢復上述水溝供其灌溉。
有限度的相鄰權
接手案件后,章杰法官對雙方爭議地塊的歷史概況進行了實地了解。據(jù)村干部介紹,南北路西側的兩塊地均屬于零地,不具備灌溉條件,故作旱田使用。王某家南北水泥路東側已有將近一畝的水稻田,且灌溉設施齊全。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王某種植的小塊水稻田不具備灌溉條件,引取鄰村灌溉渠的水流,屬于臨時性措施。李某開挖的水溝并非歷史形成,也非無條件同意,而是村鎮(zhèn)協(xié)調的結果。王某要求開挖水溝必然會對李某的承包地造成損害且影響其旱田作物的生長。如皋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行使相鄰權必須以從相鄰權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為限度,不得以行使相鄰權而損害其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王某本身已有大塊土地用于水稻種植,其將旱田改為水稻種植雖無不法,但缺乏必要性。在利益衡量上,王某行使相鄰權(開溝引水)所保護的利益未必明顯大于所損害的李某的利益。因此,在未得到權利人李某同意的情況下,王某主張恢復承包土地西側的水溝,法院難以支持。當然,王某如堅持在案涉土地上種植水稻,由此引起的灌溉問題可通過協(xié)商或者自行抽水等臨時性措施予以解決。因此,權利人行使相鄰權時要做到與鄰為善,與鄰為伴,兼顧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