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小張以中介未盡審查注意義務造成其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為由,訴至太倉法院,要求中介賠償損失。去年小張在中介的介紹下與小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簽合同時小劉告知小張其妻子同意賣房,并在合同下方同時簽下了自己與妻子的名字。但小劉妻子得知此事后明確告知小劉不同意賣房。小張一怒之下,將小劉夫婦告上法庭,要求要求小劉返還購房款,并支付房屋上漲造成的差價損失100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劉與小張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未經其妻子同意,故合同僅對小劉有效,對小劉妻子不產生法律效力?,F合同已無法履行,小張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劉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房價上漲造成的損失。同時法院認為小張出售房屋時未盡到充分的審查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判令房屋差價損失100萬元由小劉承擔其中的70萬元。法院判決后,小張覺得自己沒有盡到充分審查義務的過錯主要在于中介,便再次訴至法院,要求中介賠償其損失30萬元。

太倉法院審理后認為,君臨公司、銀源公司作為專業的房屋中介機構,在為小張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盡到必要的、審慎的審查、核實義務,如審查房屋權屬狀況、核實買賣雙方身份信息、查詢房屋是否存在買賣障礙等。但君臨公司與小劉簽訂《出售房屋委托協議》時,其工作人員在沒有依據的情況下徑自在協議中注明小劉妻子同意售房,存在過錯。而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兩中介公司在明知小劉妻子未到場、小劉亦未提供授權委托手續的情況下任由小劉以其與妻子二人的名義與小張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故二中介未盡到謹慎審查義務,存在過錯。法院最終根據兩中介的過錯程度,酌定二公司分別賠償小張損失5萬元和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