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李某平與唐某某之間的經濟往來及相關債務,我愿意為其擔保。”小李沒想到,后來因為他人之間債務糾紛,自己真的被告上法院。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依法判決,李某平歸還唐某某借款12萬元及資金占用期間利息;如李某平不能履行給付義務,且對其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小李向唐某某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此后,小李以自己其實并非李某平女兒為由提起上訴,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維持原判。

老唐和老李認識不久,老李以介紹工程為多次借錢,“起初都是一兩萬,沒好意思讓他打借條。后來我覺得不太對,再借的時候就讓他把之前所有的算一起打了借條。”庭審中,原告陳述,當時老李說女兒可以擔保,并出具了擔保書和借條。

經查,借條上書寫“擔保人:小李(如借款人未還由我償還老爸借款)”。法院認為,此即為一般保證。因并未明確擔保范圍,所以小李應對李某平對唐某某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小李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李某平追償。

二審期間,小李提出自己與李某平并非父女關系。“我們是十幾年前火車上認識的,到蘇州就業時,李某平對我照顧有加,我前幾年就回老家了。后來他說要借點小錢周轉做生意,過年就還掉,讓我稱是其女兒,這才按照李某平的要求郵寄身份證給他。”小李表示,自己確實有擔保的意思表示,但并未講明是擔保多少,以為一兩千元小錢,沒想到借這么多。

“我給她發過短信的,一直說是父女關系。”唐某某表示,借條出具后,小李曾向其發送短信,內容為“唐總:你好……這次的借條十二萬,是我簽字擔保的,請你放心,愿你們合作愉快……”。

法院認為,小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將身份證郵寄給李某平,明確為其與唐某某的債務提供保證,雖然小李對案涉擔保書及借條上簽名予以否認,但其認可唐某某向其發送確認小李對老李債務提供保證的短信,且小李明確表明其有為李某平債務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所以一審法院認定小李就案涉債務提供保證并無不當,終審維持原判。

【法官連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