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受托人專利申報竟收不到錢 律所狀告委托人獲支持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0-11-11 瀏覽次數:823
生活中,我們經常見到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辦理各項訴訟和非訴訟事宜,在各種場合為當事人發聲,為其搖旗吶喊,盡可能大的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但萬萬沒想到的是,有朝一日,有當事人接受了律師提供的服務后,感謝幫忙不說,卻玩起了“消失”、“跑路”不給錢。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服務合同糾紛,判決某電器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律所支付提供申報發明專利的服務代理費70000元及相應的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被告某電器公司(甲方)與原告江蘇某律師事務所(乙方)簽訂《專利代理合同書》一份,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辦理甲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20件,發明每件代理費為3500元,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費的20%作為基礎費用,乙方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經甲方確認定稿后,甲方將剩余的全部代理費支付給乙方,乙方在收到款項后5 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利上報,甲方承諾如違約延期支付代理費,則需每日按代理費全額的0.3%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結清之日止。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完成委托事項。2017年4月28日、5月4日、5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文并通知原告受理了被告申請的共20項發明專利。被告未按約定向原告支付70000元代理費, 2019年6月25日,原告通過郵政特快違專遞向被告郵遞了催款通知書,要求被告在收到通知起3日內給付專利代理費70000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70000元為基數,按每日0.3%計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后該函被退回。此后被告一直未將此代理費給付原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專利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完成被告委托的專利申請事項后,被告應當按約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費,被告未按約支付代理費,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代理費的訴請,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專利代理合同中關于違約金計算標準的約定過高,依法應進行適當調整,本院將違約金計算標準酌情調整為按原告起訴時一年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請,對其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據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