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沂法院判決了一起主播在別處平臺直播,其簽約經紀公司起訴要求其支付5萬元違約金的案件。

2021年1,b文化傳媒公司(甲方)與黃(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一份,約定合同期限為三年,雙方簽約之日起乙方即為甲方的簽約主播,甲方即為乙方提供演繹平臺,根據第三方公司需求負責對乙方進行包裝、推廣宣傳,并約定乙方按時收取薪資,但要求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權開播的平臺上擔任主播,乙方違反約定未經甲方允許到其他平臺進行演繹,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主播資格并要求乙方支付50000元違約金。

雙方簽訂上述協議后,黃某即在b文化傳媒公司所有和運營的kg直播平臺開展直播。20215月,黃某轉入另一文化傳媒公司所有和運營的ht公會并達成相關簽約合意,之后不再在b文化傳媒公司營運的kg直播平臺開展直播。b文化傳媒公司于20217月份發現黃某此行為后,將黃某告上法庭,要求黃某支付違約金50000元。

原告b文化傳媒公司認為,其公司與黃某自愿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約定合作期限3年,同時約定“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權開播的平臺擔任主播”,鑒于公司提供的演繹平臺設備購置及維護耗資較大,加之需對黃某進行包裝、推廣宣傳進行資金投入,因此在該《合作協議書》中雙方特別約定“如乙方未經甲方允許到其他公司或者網站進行演繹、播出,甲方有權取消乙方主播資格(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50000元的違約金”。而在簽約后不久,黃某就在未經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公然單方跳槽至第三方直播平臺演繹播出,惡意終止協議的履行,其行為違背誠信原則,導致涉案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并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被告黃某辯稱,其在與b文化傳媒公司合作過程中,系根據b文化傳媒公司運營的kg直播平臺《主播轉會、退會、入會規則》完成轉會退會,應認定其系已與b文化傳媒公司達成解除合作協議的合意,雙方合作關系在其轉會后即已解除,且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在法律上屬于競業限制條款,是在排除黃某合法權益且未給予黃某合法補償的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故應予以排除適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b文化傳媒公司與黃之間訂立的《主播簽約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需變更協議內容時需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而黃某在與b文化傳媒公司簽訂協議后,其轉會至其他公會前并未與b文化傳媒公司簽訂變更協議;另根據黃某所舉的kg直播平臺《主播轉會、退會、入會規則》可知藝人轉會并非一定需要原直播公司同意,而黃某在本案中也未舉證證實其轉會已經b文化傳媒公司同意,且該規則亦不能直接對抗其與b文化傳媒公司簽訂的涉案協議的履行,故黃某未經b文化傳媒公司同意而進行轉會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鑒于b文化傳媒公司作為kg直播平臺的所有者及運營者,其直播平臺對主播轉會、退會、入會存在管理不規范等因素結合雙方合同性質及履行情況,b文化傳媒公司的投入成本及實際損失、預期利益等因素,酌定黃某支付違約金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