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活動既能鍛煉身體、又能放松精神,越來越受到現代人們的喜愛。但AA制自助戶外運動在逐步風靡的同時,也帶來了頻發的意外事故。近日,吳江法院就審結了這么一起令人惋惜的案件。

志同道合的“驢友”意外墜崖身亡

王某與李某因經常參加有挑戰性的戶外活動而結識,王某作為團體活動領隊,經常組織其他志同道合的愛好者一起戶外活動,李某也經常參加王某組織的活動。

2018年10月12日,王某在其注冊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一篇戶外活動公告,召集8至10人組團于2018年10月27日至諸暨某山崖進行巖降體驗,并對于活動安排、注意事項、報名費為138元/人(包含保險費15元)、行程為AA拼車等事項作出了說明。

活動公告發布后,王某找到李某,并邀請其一同參加活動。李某應允后,便向王某支付了15元的保險費。王某遂在活動參加人員組成的微信群中發布公告,明確活動領隊為王某和李某,并告知群成員AA拼車等相關的活動安排和注意事項。

10月27日當天巖降活動開始后,李某第一個從山頂利用一根主繩下降到第一平臺為團隊探路,在固定好繩索后,王某便解開固定在第一平臺的繩索,以便李某繼續一人先行下降至第二平臺為團隊探路。但在下降至第二平臺過程中突發意外,李某不慎摔落山崖,在被救護車送至醫院前已經死亡。

親屬與活動組織者對簿公堂

李某的親屬認為,王某組織本次戶外活動并收取報名費用,系戶外活動的經營者,李某與王某之間形成幫工關系;巖降活動技術含量和危險程度極高,王某對于李某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李某的親屬遂在料理完李某的喪事之后,便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02萬余元。

王某則認為,其與李某之間不存在幫工與被幫工的關系。本次戶外活動是參與人員自愿的AA制活動,參與人員都只是對于該項活動有共同的興趣愛好,互相之間沒有隸屬關系,其在本次戶外活動中沒有必須要完成的工作量,所以其未從事經營活動,其不應當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活動組織者未盡義務需擔責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方面,活動通知中明確成員出行方式為AA拼車,王某為活動提供了補充裝備,并召集活動參加者、組織車輛、安排活動路線,花費了一定的時間和精力成本,收取除去保險費之外的123元的報名費,在合理的范圍之類,并不能以此認定其為經營活動且從中獲利。

另一方面,王某作為本次戶外活動的組織者兼參加者,其主要目的不是一定要完成特定的工作量,而是在負責安排活動路線等事宜的同時,自身也參與體驗巖降活動。李某自愿參加活動并為團隊探路,是為自身進行巖降活動的同時,為團隊所有的其他成員做出的個人貢獻,是對活動團隊整體利益的考量,而非僅從王某的利益出發。故李某和王某之間不形成幫工關系。

在本次活動中,李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前也曾參加戶外活動,應當對于巖降活動較高的風險性有清晰的認知,但其仍參加本次活動并為活動團隊探路,應視其行為為自甘冒險。

但是,自助式戶外活動本身的風險性并不能免除活動組織者王某在活動前和活動中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雖然王某在活動前確已履行風險防范義務,在李某墜崖后其亦進行了符合客觀環境和自身條件的救援活動,但其作為一名戶外活動的經常參加者和本次活動的組織者,理應知道本次巖降活動具有潛在的危險性,但卻未能為活動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在李某巖降過程中也未提醒并告知其配備并使用安全繩;在李某巖降過程中亦未妥善處置其使用的繩索,一定程度上也致使李某處于危險境地,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在綜合本次戶外活動的性質及李某死亡事件發生的原因、王某采取的各項措施的基礎上,酌情確定王某賠償李某家屬各項損失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