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在中介帶領下看房,該房內頂層閣樓并不能上人居住,但卻有一把梯子擺在下面,他便爬上去想看看狀況,結果不慎摔成重傷,治療花費逾百萬元,于是將中介、房東和開發商一道訴至法院索賠。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決,原告老李對其損失自行擔責70%;中介擔責25%,賠償32萬余元;房東擔責5%,賠償6.4萬余元。

現場勘查:“閣樓”確系悶頂層不能居住

2018年8月一天傍晚,中介人員取得房東陳某同意,用自備鑰匙帶老李看房。根據事發后民警出警錄像顯示,該房屋系頂樓,毛坯房,廚房與臥室之間有一個過道,頂部被木板封閉,但有一個邊長為60厘米左右的方形口子,過道處擺放著一把木梯,可供人爬上方形口,該口之上為悶頂層。廚房與過道一墻之隔,其上也被木板封閉,根據竣工圖紙顯示,廚房上方該處也有一個60厘米見方的口子,封頂之上也為悶頂層。

看房過程中,老李通過木梯爬上了過道上方的方形口,并不慎從一墻之隔的廚房上方的方形口跌落,中介陪同人員馬上開燈查看情況,并撥打急救電話。老李被診斷為多發腦挫傷、顱底骨折、右側枕骨骨折,輾轉多家醫院接受治療。

“陪同的中介沒有盡到提醒義務,房東沒有設置防護和警示標志,開發商在設計上也存在缺陷。”出院后,原告老李將三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全部損失128萬余元。

被告中介公司辯稱,雙方沒簽合同,也未收取原告任何費用,不應擔責。被告開發商稱,該房屋在開發設計及竣工驗收中均顯示沒有閣樓層,是悶頂層。“該層只能用于隔熱,不供人使用。”

本案審理過程中,陳某已通過被告中介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案外人。于是,法院組織雙方前去同小區類似構造的頂樓房屋現場勘查,承辦法官通過木梯爬上廚房后發現,頂部為傾斜的樓房屋頂,確實為悶頂層。

關于那把木梯的來源,原、被告各方均表示并不知曉,中介人員陳述及出警視頻均顯示,在事發當日中介帶原告看房之時,該木梯就已經在房屋內。

原告本身疏于防范,房東未能排除安全隱患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確是一個令人遺憾的悲劇,但原告在事發時作為一個40余歲的成年人,理應對攀爬高處的危險性承擔主要的謹慎注意義務,應預知攀爬風險,并加強自身防范。”承辦人表示,本案中,原告系自行不慎摔傷,并非由他人主動加害所致,因此應由其自行承擔主要責任,法院酌情認定為70%。

作為專業公司,被告中介理應對其居間出售的房屋進行充分了解,其員工帶原告看房,也是為了最終促成交易從而收取中介費獲利,因此其理應對于原告在看房時的安全盡到一定的謹慎注意義務。而本案中,中介人員并未阻止原告攀爬高處,且在彼時傍晚時分,光線昏暗,也沒有主動打開室內燈光,亦加大了原告不慎跌落的風險。法院酌情認定被告中介公司應承擔原告總損失25%的賠償責任。

房東陳某作為彼時房屋的所有權人,應保障其待售房屋并無相應的安全隱患,根據被告開發商舉證的圖紙以及法院現場勘驗情況可知,案涉房屋頂部為悶頂層,并非設計供人居住,然而事發現場處卻擺放有木梯直通房屋頂部,原告也正是由此木梯得以攀爬高處,且當日原告看房之時,該木梯就已在房內,所以被告陳某未能完全排除房屋內的安全隱患,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院酌情認定為5%。

【法官連線】“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不適用本案場景

關于原告要求被告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法院認為,案涉房屋于2011年即已驗收交房并辦理了相應產權證,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存在設計缺陷或不按圖施工的情況。至于原告援引《國家標準民用建筑設計通則》第6.6.3條的規定,即“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桿”,承辦人指出,案涉房屋頂層并非設計用于居住,該方形口并不符合該條款規定的“臨空處”情況,所以對該訴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