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借條等債權(quán)憑證上簽字,但未表明保證人身份,不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 唐子然 發(fā)布時間:2022-03-23 瀏覽次數(shù):1253
2021年12月,原告季某訴至海門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嚴某歸還借款20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原告認為,被告朱某向其借款30萬元,并約定2021年9月10前歸還,錢款到期后,朱某僅歸還10萬元,而嚴某在借條上簽字并作為錢款實際經(jīng)手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就嚴某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海門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8月29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季某出具借條,嚴某在證明人處簽字,并附上身份證號碼和日期。最后,法院判決,朱某歸還季某借款本金2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而嚴某對該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他人在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quán)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嚴某雖然經(jīng)手案涉錢款,但其僅作為“證明人”的身份在借條上簽字,未表明保證人身份,亦未承諾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告季某要求嚴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為更好地保障借貸雙方及保證人的合法權(quán)益,出借人應與保證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就被保證的主債權(quán)的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