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王某前往居住在某小區6樓的朋友家中吃飯,當其行至三層半時,被朱某飼養的阿拉斯加寵物狗Alex咬傷。王某隨即在朋友的救助下前往醫院清理傷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朱某支付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以及精神撫慰金,合計8000元,要求朱某預付可能發生后遺癥的費用5000元。被告朱某辯稱,Alex已經辦理了養犬登記證及動物健康免疫證,是合法養狗,其寵物狗性格溫順從不咬人,并且其已用鐵鏈將Alex束縛住,并設置了“生人勿近,后果自負”的警示牌,原告無視警示牌,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審理焦點為,朱某對其飼養的動物按照要求辦理了相關證件,飼養過程中用鐵鏈束縛并且設置了警示標牌,是否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和警示義務,能否減輕和免除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因此,《侵權責任法》對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采取的是無過錯歸責原則,動物飼養人的減輕或免責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動物飼養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也不能免于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被告朱某辯稱王某挑逗其寵物狗,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再者,朱某將寵物狗飼養于兩層樓道之間,這屬于人人均可涉足的公共空間,即使其用鐵鏈束縛并且設置了警示標牌,亦不能認定其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其本身對飼養動物侵權的后果也存在過錯。綜上,判決朱某支付王某被寵物狗咬傷所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合理損失予以支持。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原告傷情及實際就醫情況,未達嚴重后果,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預付可能發生后遺癥的費用,因未實際發生,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