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擁豪車瞞報財產 逃避執行遭特定關系人舉報
作者: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王玥 發布時間:2019-07-31 瀏覽次數:665
“我是買車了,可是車子早就賣給朋友了啊!現在我真的沒有車……”日前,被執行人陳某因違反財產報告制度,隱瞞財產狀況,遭到特定關系人舉報,最終被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司法拘留15天。
2017年,陳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倪某借款112萬元。到了約定的還款時間,倪某多次催促陳某還款未果,便將陳某訴至園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陳某償還本息,法院予以支持。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要求陳某如實申報財產。陳某在財產申報表中“現金、銀行存款、收入”、“不動產”、“動產”等財產情況欄后均填寫“無財產”。
眼見陳某拒不還錢,特定關系人于某主動來到法院,反映陳某有一輛保時捷SUV,登記在其母親名下。法院將陳某傳喚到庭,陳某一口咬定是以母親的名義買過一輛保時捷,但早就賣給了他人。法官詢問車輛賣了多少錢、誰買的車、買車人怎么付款的,陳某啞口無言,避而不談。眼見陳某仍不配合執行工作,法院果斷出示搜查令對陳某當場進行搜查,果然發現了一把保時捷車鑰匙。法院向陳某釋明法律,告知其虛假申報財產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陳某迫于法律威懾,痛哭流涕,才說了實話,承認車子是自己的。原來,陳某于2018年5月借用母親身份證,全款購置了一臺保時捷牌SUV,然后再過戶到朋友名下,一直由陳某本人使用至今,現在車子正停在法院附近的停車場。當法院要求陳某申報財產時,陳某擔心車輛被扣押,就撒了謊。法院認為,陳某的行為違反了財產報告制度,依法應予以懲處,最終對其實施15日的司法拘留,并扣押了該車輛。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法律文書并非一紙空文,被執行人應該依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實申報財產,否則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