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隔夜酒”!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余朋飛 發布時間:2019-12-05 瀏覽次數:677
2018年7月24日7時50分左右,繆某隔夜飲酒后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某運輸服務部)牽引重型罐式半掛車右轉彎時,重型罐式半掛車右側碰撞同向行駛由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載陳某某)左側,致陳某、陳某某祖孫倆均截肢。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繆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陳某某無該事故責任。陳某、陳某某祖孫倆訴至本院,要求繆某、某運輸服務部以及事發時承保重型半掛牽引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因肇事司機繆某飲酒駕車,我司僅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繆某和某運輸服務部辯稱,常人理解的飲酒駕駛是指喝完酒后開車,而繆俊松是事故前一晚喝酒,并非事故發生當天早上喝酒,不屬于保險合同條款中所涉及的飲酒的概念,且交通事故與酒駕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已經對相關免責條款和概念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飲酒后駕車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之情形。經公安交警部門檢測,事發時,繆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檢測值為29mg/100ml,屬飲酒后駕車。“飲酒后駕車”是以事發時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在規定值內(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20mg/100ml、<80mg/100ml)進行界定,至于飲酒后至事發時的間隔時間長短或者是否隔夜并非界定標準。保險公司已向投保人某運輸服務部交付保險條款,并對相關免責條款盡到提示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依法對某運輸服務部生效。保險公司主張商業險拒賠,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據此,判決繆某的用人單位某運輸服務部全額賠償陳某、陳某某祖孫倆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合計2116051.9元。被告某運輸服務部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酒后駕駛是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酒駕分為飲酒駕車與醉酒駕車。飲酒后駕車發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損失,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第三者進行賠付,但商業三者險則不盡然。在保險公司交付的商業險條款中都會以加黑加粗的字體標示“駕駛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若保險公司已交付上述責任免除條款并對該條款盡到提示義務,則商業三者險不予理賠。不少駕駛員對酒駕的認識存在誤區,認為前夜飲酒后,體內酒精已分解,其實不然。酒精在人體內代謝的速度根據每個人的體質和酒精攝入量不同都有所差別,因此不能一概而論。駕駛員在前夜飲酒后,切勿抱僥幸心理駕車上路,避免“隔夜酒”導致酒駕,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付出巨大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