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廣場油污漫溢致人損害,誰該擔責?
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潤萱 莉婷 發布時間:2020-07-06 瀏覽次數:737
大型商業廣場周邊道路,行人流量通常極大,如遇道路破損、占道經營、油污蔓延等,將給行人通行帶來極大不便。近日,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市民在廣場騎行時摔倒的民事案件。
事發:廣場污水井漫油污,滑倒騎車人致骨折
2018年7月4日中午,錢兵騎電瓶車到某超市購物,在廣場上騎行時因污水井漫溢油污而摔倒受傷。經診斷,錢兵因跌傷致第1腰椎壓縮性骨折,發生醫療費用1萬余元。
事發地點曾經多次發生油污漫溢致行人滑倒事件,經過現場勘查:大型超市位于廣場的1至3層,廣場臨街商鋪前有一坡道,坡道下方有一污水檢查方井。經向市政部門了解,污水檢查方井下為污水管道,作為廣場的配套共用設施,廣場主樓、裙樓產生的污水等排放物經該管道匯入市政排污管道。
審理:多方一詞均無責任,賠償主體成為難題
該案曾經經過民生頻道、京江晚報等多家媒體報道,涉及產權方、租賃方、物業公司三方主體。
案件審理過程中,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作為產權人認為房屋已經租賃給超市,超市系實際占有人,就房屋發生的法律關系和責任應當由承租人承擔。
超市則認為,原告摔倒的區域不屬于其管轄范圍,超市不負責該涉事區域下水管道的日常維護和日常清潔。
物業公司更是認為僅對住宅樓區域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設施區域未收取相關的物業管理費用,物業公司對管道不具有疏通養護的職責。
判決:抽絲剝繭明晰責任,被告自動履行義務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在于廣場共用設施的地下污水管堵塞導致油污漫溢致人損害,因此承擔責任的主體應該為對地下污水管道負有養護疏通職責、對油污漫溢區域負有打掃清理職責的主體。
根據廣場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物業公司對公用設施設備負有日常維修、養護管理、并保持相關管道暢通的義務,物業公司未提供日常疏通管道的相關日志記錄,現因污水管道堵塞而致使油污泛溢,又未及時打掃清理導致原告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責任后可向實際排污主體主張權利。
那么,作為傷者的原告錢兵有無責任呢?法院認為,錢兵在騎行電動車過程中疏于觀察,遇危險狀況處置不當,對自身安全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自負20%的責任。故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原告30000余元,現物業公司已經自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