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江蘇省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農業農村廳關于依法嚴懲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刑事犯罪若干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20-07-31 瀏覽次數:11389
各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農業農村局,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為依法嚴懲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犯罪,保障全省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順利進行,服務長江大保護戰略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江蘇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嚴懲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犯罪的重要意義
長江流域禁捕退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精神,保護長江母親河和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是為全局計、為子孫謀,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決策。依法嚴懲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犯罪,是踐行“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落實中央、省委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各項決策部署的重要保障。要強化責任擔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打擊,迅速形成強大震懾,確保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全面禁捕,水生生物資源得到有效保護。
二、基本要求
(一)明確打擊重點。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按照蘇政發[2020]58號《關于全面推進我省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實施方案》確定的江蘇省長江流域禁捕退捕重點水域范圍(以下簡稱長江流域重點水域),提升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犯罪行為刑事制裁力度;對采取“電毒炸”、“絕戶網”等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捕撈方式的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
(二)斬斷地下產業鏈。將行為人實施非法捕撈行為組織化程度等情形作為定罪量刑重要考量因素,依法懲處非法捕撈共同犯罪行為,打掉一批職業化、團伙化的非法捕撈犯罪網絡,斬斷非法捕撈、運輸、銷售的地下產業鏈。
(三)多維度合力懲處。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制裁無縫對接;對非法捕撈造成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及時受理、審理。
三、依法嚴懲非法捕撈犯罪行為
(一)明確定罪標準。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1)非法捕撈水產品50公斤以上的;(2)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3)二年內曾因非法捕撈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捕撈的;(4)實施非法捕撈行為被發現后,以銷毀、拋棄捕撈工具、水產品等方式逃避檢查或拒絕、阻礙公安、漁政等職能部門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5)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采用“電毒炸”等危險方法捕撈,同時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別以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設施)罪定罪處罰。
非法捕撈、收購、出售水生生物,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獵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
(二)明確從重處罰情節。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使用大型電魚設備、底拖網、“絕戶網”、吸螺機等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方法或工具捕撈的;(2)非法捕撈刀鱭、鰻魚苗等珍稀或高價值水產品的;(3)在繁育期實施非法捕撈的;(4)使用快艇或者糾集多條船只進行非法捕撈的;(5)曾因非法捕撈受過刑事追究或在一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6)對水產資源負有保護、監管職責或者從事水產資源研究工作的單位或個人參與、實施非法捕撈的;(7)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實施全鏈條打擊
行為人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共犯論處:(1)事先通謀,進行內部分工,分別實施非法捕撈、運輸、銷售等行為的;(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非法捕撈活動,仍長期為他人提供運輸工具、交易場所、便利設施,牟取利益的。
實施非法捕撈犯罪行為,并采用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公安、漁政等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一)非法捕撈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非法捕撈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胺欠ú稉菩袨榘l生地”包括捕撈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地點;非法捕撈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相關地方都屬于非法捕撈行為發生地?!胺欠ú稉平Y果發生地”包括水產品的銷售地、加工地等。
(二)相關行政部門在依法查處非法捕撈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非法捕撈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認為在捕撈次數、方法、工具、水產品數量等方面情節顯著輕微,對水生生物資源、生態環境等危害不大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漁政等部門處理。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非法捕撈刑事案件中,需要對捕撈工具或者捕撈方法是否屬于禁用范圍作出判斷的,可向縣級以上漁政部門提出書面協助申請,漁政部門及時出具認定意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公安廳
江蘇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