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某福利機構在承接某項養老院評估項目時,雇傭了一名臨時工杜某來辦理該項工作。工作八天后,經結算,工資二千多元。此后,在誰給付工資的問題上,發生分歧。杜某要求福利機構給付,但福利機構卻辯解找聘用經理潘某結賬,找到聘用經理后,經理卻辯解其系履行單位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應由單位進行支付。見各方沒有發工資的誠意,杜某遂將該福利機構申請至仲裁委進行勞動仲裁,仲裁委駁回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杜某遂將福利機構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資。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勞動爭議糾紛,并認為杜某確實為句容某福利機構中標項目提供了勞務,福利機構法人與聘用經理潘某之間的矛盾糾紛,不影響職員獲得勞動報酬,于是判決福利機構給付杜某工資。

經審理查明,被告句容某福利機構承接了句容市民政局關于句容市某項養老院質量建設提升專項行動第三方評估項目。聘用經理潘某在該單位擔任理事一職,同時潘某亦系該福利機構發起人之一,因業務需要,福利機構法人林某曾暫時將單位印章交由潘某掌管、使用,事后,潘某未將印章交還。因項目需要,潘某聘用了原告杜某為臨時用工,期間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止,從事評估項目調查工作。約定勞動報酬為每天250元,餐費餐費20元,原告杜某實際工作8天,應付杜某工資2160元。此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句容某福利機構負責人林某以聘用人員單位不知情為由未拒付工資給原告。2019年3月5日,原告向句容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該委作出仲裁裁決,認為證據不足駁回原告的請求。對該裁決不服,2020年7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本案中,被告句容某福利機構中標句容市民政局關于句容市某項養老院質量建設提升專項行動第三方評估項目,并就該項目進行實施,現已完成。為完成該項評估項目,被告的理事潘某招用原告杜某從事項目評估工作,又因被告句容某福利機構法定代表人林某與潘某存在證照印章控制糾紛,被告以用工合同涉嫌偽造等理由拒付原告勞動報酬,現通過庭審查明,原告確實為被告中標項目提供勞務,在工作完成后,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被告句容市某福利機構法人林某與潘某的矛盾糾紛,不應影響原告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綜上,對原告訴請,予以支持。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