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構建切實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為誠信的創業失利者提供重生機會,蘇州吳江法院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指導下,自2019年10月起積極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探索進行個人債務清理,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積累實踐經驗。誠信是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的適用前提,法院堅決杜絕債務人企圖借此程序逃廢債務。近日,該院就針對一起個人債務清理案件中當事人的不誠信行為,處以罰款。

苗某某因經營企業不善,結欠大量工資及供應商貨款,最終進入法院執行程序。吳江法院拍賣苗某某名下房產后,扣除抵押金額剩余五十多萬元款項可供分配。后苗某某得知吳江法院正在開展與個人破產制度功能相當的試點工作,經咨詢了解后于2021年1月20日申請進行個人債務清理。經審查,15名已知債權人對苗某某申請個人債務清理均無異議,且其所負債務系在正常生活、經營中形成,故吳江法院于2020年1月29日裁定受理對苗某某的個人債務清理申請,指定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擔任苗某某的管理人,并裁定中止對被執行人苗某某案件的執行。

受理申請后,吳江法院指導管理人及時開展債權申報審查、財產調查、財產接管等相關工作。管理人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現,苗某某存在多項不誠信行為。首先,申報財產不實。管理人調查發現苗某某所經營的服飾公司有24臺套口機,苗某某還從事電腦制版等工作,但苗某某在申請材料中并未如實申報。其次,未能如實陳述個人負債情況。苗某某陳述其債務僅有法院的執行案件,而管理人發現苗某某還結欠兩家銀行的大額信用卡透支款項。再次,隱瞞實際住所。經管理人多次詢問,苗某某承認其已搬離原申報住址。最后,苗某某收入已超過其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但一直未向管理人提交明確可行的債務清償計劃,并且溝通態度消極。綜合上述情況,管理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吳江法院申請終結苗某某的個人債務清理程序。

吳江法院經審查認為,苗某某已違反其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中應履行的誠信義務,故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終結苗某某的個人債務清理程序,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法院對債務清理程序中發現的24臺套口機采取了查封措施。2021年4月1日,針對苗某某的不誠信行為,吳江法院作出決定書,對苗某某處以罰款10000元。苗某某表示已認識到錯誤,將主動配合履行還款義務。

法官提醒,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中,債務人需要充分披露個人財產和負債情況,同時需全面配合管理人的調查工作。一旦發現債務人存在嚴重不誠信行為,法院將裁定終結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并恢復執行,同時會對債務人逃廢債行為進行嚴厲制裁。通過加強對債務人行為的誠信考察,一方面增強債權人對清理程序的認同感,另一方面對其他債務人起到震懾作用,確保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可以幫助真正“誠實而不幸”債務人獲得經濟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