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借款打“假官司”自作聰明成“真犯罪”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尹昳 何逸 發布時間:2020-11-11 瀏覽次數:808
當前,虛假訴訟行為時有發生,不僅嚴重破壞社會誠信,也嚴重擾亂司法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近日,宜興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虛假訴訟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案件,對被告人何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何某作為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經營需要多次以公司名義向其妹妹(另案處理)借款共計60萬元。2019年年初,該科技公司資不抵債面臨破產,為使自家小妹的債權在將來財產分配階段能夠得到更多清償,被告人何某動起了歪腦筋,他向妹妹提議將借款虛增100萬元,這樣妹妹就能占據更高的財產分配比例。后何某使用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偽造了7張共計160萬元的借條,并指使妹妹用偽造的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科技公司歸還借款160萬元及利息。庭審過程中,何某的妹妹向法院提交了7張偽造借條并作虛假陳述。因其中部分承兌匯票在該公司的其他案件中作為證據提交過,承辦法官敏銳地發現了這一問題,并調取卷宗查證屬實。承辦法官隨即向公安機關移交相關涉嫌犯罪線索。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何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虛假的借條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告人何某能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宜興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虛假訴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說法:
誠實信用,是人們在經濟社會中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誠信訴訟,正當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依法主張訴求。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