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國的花朵和希望,和諧穩定的親子關系是對孩子身心健康成長最有利的保障,父母對子女的愛不應該因為離婚而有所缺失。夫妻離婚,支付撫養費是為人父母應盡的義務。近日,啟東法院成功調解一起涉未成年人撫養費糾紛案,有力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小澄系盧某和陸某的婚生子,2014年8月出生。2020年6月,小澄父母協議離婚,約定小澄隨母親盧某生活,父親陸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隨后小澄母親將小澄帶往外地讀書生活。起先陸某能按時支付撫養費,但自2021年10月起,陸某卻不再支付小澄的撫養費。盧某迫于生活的壓力向法院提起訴訟。

盧某身在外地,工作繁忙,沒有時間往返于啟東和所在地處理關于撫養費的相關訴訟,故向啟東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援中心指派法援律師李律師代理盧某的案件,啟東檢察院依李律師申請,向啟東法院提交《支持起訴書》。

啟東法院訴調中心調解員徐英接到該案后,仔細研讀了涉案卷宗及相關支持起訴的規定,并向李律師詳細了解了小澄的家庭情況。由于小澄與母親盧某無法趕到啟東,為幫助小澄盡快拿到撫養費,解決生活困難,徐英隨即與陸某取得聯系。調解中,徐英首先向陸某釋明不支付撫養費的法律后果,使其認識到自己不履行撫養義務,讓孩子失去基本生活保障是違法悖理行為。后耐心勸說,引導其從兒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希望其念及骨肉之情,在離婚后給予孩子更多關愛。多次溝通后,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圓滿解決該案件。

每一起案件背后是當事人一段鮮活的人生,每一個孩子都應該被世界溫柔以待。稚子無辜,司法裁量的背后除了法條的適用,更應是法與情的兼顧,社會責任的體現。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小澄的父母雖已離異,小澄隨母親生活,但小澄仍有要求父親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小澄的母親作為小澄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利代小澄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團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檢察院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弱勢群體利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單位或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參與訴訟活動。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糾紛關系到其切身利益,本案由檢察院支持起訴,敦促被告盡早履行撫養義務,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