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公司團建活動時,在游玩無人管理的項目中不慎跌落受傷,這種情況景區是否該擔責呢?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2017年4月,王先生參加公司組織的團建活動,至某度假村游玩,期間與同事一起游玩了園區內的“畢業墻”游樂項目。該項目為高約4.2米垂直墻體,入口處無圍欄,周圍未設置禁止性標志亦未有工作人員管理。王先生便從“畢業墻”入口處的臺階登上平臺,在從平臺上沿著墻體滑落至地面的過程中跌落受傷,導致左腳骨折,經鑒定造成十級傷殘。王先生認為某度假村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其受傷,故將該度假村訴至法院索賠。某度假村認為,“畢業墻”項目未對包括王先生在內的游客開放,且未在門票中標示可以游玩。“畢業墻”為團隊項目,需另付費聯系教練,在教練指導下佩帶護具后方可游玩。事發時該項目上行入口處的鐵門上鎖,王先生作為成年人游玩該項目時應具有風險意識,某度假村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王先生表示,當時入口鐵門大開,并未上鎖。

審理中,王先生、某度假村一致確認本次事故產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16萬余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館、商城、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王先生在某度假村游玩時受傷系事實,某度假村稱門票中可游玩項目不包括“畢業墻”以及已安裝插銷禁止游客游玩該項目,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某度假村亦未舉證其已對“畢業墻”游玩項目作安全風險提示,故某度假村對王先生的受傷結果存在過錯。同時,王先生作為安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從高達4.2米的“畢業墻”沿墻滑落至地面具有危險性,其對自身的傷害后果亦存在過錯,本院酌定王先生、某度假村過錯比例分別為25%、75%的損失。據此,法院判決某度假村賠償王先生12萬余元。

法官提醒:公園、景區等作為供人游玩的公共場所,其管理者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完善基礎設施,排除安全隱患,在有安全風險區域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識等。游客亦應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主動遠離危險區域,切勿做出冒險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