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貪圖小利,幫助銷售朋友盜竊所得手機,卻觸犯刑法,男子悔不當初。日前,宜興法院對殷某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19年11月5日凌晨,14歲的楊某(另案處理)與朋友合謀盜竊,在江陰某手機店內竊得手機和現金后打車回宜興。第二天,楊某把盜竊所得手機交給殷某。剛成年的殷某曾在手機店打工,有手機銷售渠道,在明知楊某等人交給自己的7部手機系盜竊所得的情況下,仍收受、轉移贓物,想通過銷贓賺些錢。同日傍晚,公安機關根據線索,通過偵查措施將殷某抓獲,從其住處追繳到上述7部手機,價值人民幣7220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物,仍予以轉移、代為銷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予懲處。被告人殷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