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擅自出租車庫用于居住 發生火災租客死亡被判擔責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趙延麗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08-09 瀏覽次數:736
“二房東”作為承租人,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不符合安全居住條件的車庫轉租給他人居住,結果發生火災導致租客死亡。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7萬余元。
轉租車庫給他人居住,醉酒吸煙引火災
2015年,王甲與弟弟王乙一道來蘇州打工,兄弟二人蝸居于某小區某室附屬的車庫內,面積約5平方米。2018年3月23日早晨,車庫發生火災,當時王乙外出,住在里面的王甲不幸死亡。消防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該起火災起火部位位于車庫內床鋪處,起火原因為王甲醉酒吸煙引發火災。
經查,該小區某室房屋及附屬車庫的所有權人為彭某。“很多年來,房東彭某一直將該房屋及車庫出租給李某。”據承辦人介紹,起先李某一家三口住在房屋里,之后李某又作為“二房東”,將車庫分租出去,給王甲、王乙用于居住。
“車里里沒有窗戶,只有一個空調的洞口,通風效果極差。”不幸發生后,王甲與王乙的父母憤懣不已,將彭某和李某一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50%的責任,賠償58萬余元。原告表示,“二被告明知車庫不能居住,還出租給我兒子,而且火災發生時,李某明明已經發現了,但沒救人也沒報警,他們對我兒子的死亡均有過錯?!?/span>
發現車庫冒煙未及時報警救助
“他把房子分租出去,我完全不知情?!睋桓媾砟酬愂觯钅硰?012年就開始租自己的房子,“我只知道是他們一家三口居住的,而且李某通常都是通過銀行卡轉賬或者微信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并非自己上門收現金?!迸砟潮硎荆驗槔钅吵凶夥课菀讯嗄?,他對其也比較信任,且二人并不住在同一小區或附近,所以很少前往涉案房產處,更不會去車庫查看,所以對李光兵轉租或分租及車庫住人等情形并不了解。
庭審中,關于火災當天的情形,李某陳述,當時早上七點正準備去上班,發現車庫的油煙機洞有冒煙,就微信聯系王乙,“因為只有他的微信,沒有他電話也沒有王甲的聯系方式,王乙沒回復,跟他視頻也沒接受,我就發送語音詢問其大哥到哪里去了,并告知說他屋里冒煙了,讓王乙聯系王甲及報警?!?/span>
一直等到八點,王乙才回復李某。等王乙回去后把門撬開,發現王甲已死亡。李某表示,當時自己完全沒有想到王甲會死在車庫里,“因為他一直用電插水瓶燒水,我就認為是燒水壺的熱氣冒出來,沒想到王甲會死亡,如果要知道的話肯定會報警。”
法院判決房東無責,死者自身擔責85%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某在明知車庫并不符合安全居住條件的情況下仍將車庫出租給王甲居住,并在發現車庫冒煙可能發生火災的情況下未及時報警及采取救助措施,而僅是微信語音方式通知了王甲的弟弟,被告李某應對王甲的死亡承擔15%的責任。
此外,死者王甲作為成年人理應對自身安全具有高度注意義務,而不應由他人對其安全承擔比其自身更多地照顧、注意義務,王甲在明知車庫居住安全性能差的情況下仍向李某承租車庫居住,且在醉酒后吸煙引發火災導致自身死亡,王甲自身應承擔85%的主要責任。
“被告彭某將涉案房屋及車庫一并出租給被告李某,租賃物本身符合出租條件,車庫僅為停放車輛使用,并未要求李某、王甲等人居住在車庫內。”承辦法官補充指出,且并無證據證實彭某知曉和同意李某將車庫分租給王甲,被告彭某對王甲的死亡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關于王甲因本案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法院審核認定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37069.5元。被告李某賠償原告170560.43元,剩余部分由原告方自行承擔。
【法官連線】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在明知車庫并不符合安全居住條件的情況下仍將車庫轉租給次承租人居住,并在發現車庫冒煙可能發生火災的情況下未及時報警及采取救助措施,導致次承租人死亡,承租人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符合法律規定且對轉租事宜不知情的,對次承租人的死亡不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