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訴訟文書送達存在的困難、問題及對策
作者:朱雁 發布時間:2008-09-05 瀏覽次數:1552
送達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訴訟目的的重要保證。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高速發展,人們的交往日益頻繁,案件數量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送達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遇到了諸多送達困難和問題。
一、當前訴訟文書送達存在的困難
1、當事人難找。法院在送達訴訟文書時,經常難以找到受送達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有的公民居無定所,有的無職無業,有的頻繁變換工作,有的單位住所不明,有的的住所地與實際經營地不一致,有的流動經營,有的則是"皮包公司",這些都導致訴訟文書不能及時、準確送達,有的訴訟文書需要反復多次才能送達,有的則無法送達。
2、當事人拒收。有的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千方百計躲避送達;有的不懂法律程序,不敢簽收訴訟文書;有的藐視法律,聲稱隨法院怎么判,不肯簽收訴訟文書,更有甚者,不但不簽收,還將訴訟文書撕毀。
3、留置送達困難。表現在見證人或難找,或以種種理由推卻不愿到場,或到場后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4、郵寄送達耗時較多,且多有反復。當按送達地址找不到被送達人,或者被送達人拒絕簽收時,郵局只得將訴訟文書退回法院,這延長了送達時間。一份訴訟文書從交郵至收到回執,同城之內常常竟然耗費十余天的時間,有時甚至收不到回執。
5、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人手不夠。有的法院訴訟文書的送達需要法官親力親為,這牽涉了法官的精力,加劇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當前法律文書送達存在的問題
1、有的留置送達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
,留置送達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訴訟文書;二是必須有見證人;三是見證人必須是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
四是留置送達的地點必須是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從業場所。而目前法院在送達訴訟文書時,當事人拒簽的,有的送達回證上只有法院工作人員廖廖幾字的說明,比如"拒簽,留置送達",未有見證人簽名,也沒有說明未有見證人簽名的具體情況。有的送達回證上雖有見證人簽名,但見證人的身份或者送達地點并不符合法律規定。
2、有的直接送達不符合法律規定。如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但目前在實踐中,有時簽收人只是單位的普通員工,并非負責收件的人或單位負責人,
3、手續不完善。如送達時簽收人與被送達人不一致時,送達回證上未注明簽收人與被送達人之間的關系,以至對簽收人的身份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無從確認。
三、緩解送達困難的對策和建議
1、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送達。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嚴格按法律規定的送達地點、送達方式進行送達,否則就可能構成程序違法。實踐中也確實有檢察機關以送達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程序違法為由提起抗訴的案例。
2、充分發揮原告的作用。在立案時,注意讓原告寫清案件當事人的住址、工作單位、家庭電話、單位電話、手機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等信息,以便送達人員聯系,并告知其如果提供的地址不準確將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送達訴訟文書時,經查找仍無法送達的,可告知原告,讓其協助法院送達。
3、盡可能采用簡便方法送達。如在實踐中可以先打電話通知涉訴當事人來法院領取訴訟文書,通知后沒有來的再直接送達;
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的,庭審時即明確當事人前來法院領取裁判文書的時間、地點或宣判的時間、地點,并記入庭審筆錄。這些做法都能緩解法院送達之累,節約司法資源,
提高辦事效率。
4、善于利用基層組織的力量。法院在對基層民調組織進行培訓時應突出對送達問題的培訓,爭取基層組織的支持與協助。
5、法院的送達交由書記員或法警去完成,并由其承擔相應責任,以便為法官"減負",讓法官騰出時間和精力從事閱卷、開庭、寫作裁判文書等工作。
6、充分運用現有法律規定進行送達。(1)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鑒于代理人一般比較容易找,訴訟文書可交由其代理人簽收。(2)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3)留置送達時見證人不愿到場見證或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的,并不意味著不能送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見證人不愿到場見證或見證后不愿簽字的,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從業場所,即視為送達。(4)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經查證后若仍不能確定被告的送達地址,可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7、修改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1)擴大簽收人的范圍。當被送達人為公民時,簽收人不限于"同住成年家屬",可擴大到與被送達人有密切聯系的單位或個人,如基層組織、所在單位、親戚、鄰居、同事等;當被送達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除可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外,還可由該單位的其他職員簽收。(2)放寬留置送達的條件。取消留置送達須有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見證的規定,改為有兩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員在場即可適用留置送達;取消留置送達的場所僅限為受送達人的住所或從業場所的規定,將留置送達的場所擴大為遇見受送達人的任何場所。(3)參照國外的立法例,可將送達主體由單一的法院擴大到法院、當事人以及郵政部門,以節約司法資源。(4)根據形勢的發展,將新型送達方式納入立法。如規范電話送達、電子郵件送達、電子公告送達的要件,將之納入法定的送達方式,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