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風險,是指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一些爭議以外的因素,影響案件審理和執行,致使其合法權益無法實現的風險。訴訟風險不包括爭議事實本身的影響,也不包括當事人法律意識和不正之風的影響。

訴訟風險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證據的緣故。民事訴訟實現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形式,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后,對此要求更為嚴格,而在實踐中,由于諸多緣故,當事人舉證往往有許多困難,甚至無法舉證。這就難免會出現訴訟事實客觀存在,卻因舉證困難無法證實導致不能勝訴的結果。還有一些當事人由于其作出的法律行為不規范,導致舉證不能。二是時效得緣故。相當一些當事人對訴訟時效不甚了解,因而難免會出現以下一些情況;不知道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后才知已超過時效,于是只能面臨兩種選擇,要么撤訴,要么敗訴;不了解一些具體法律法規規定的時效期限而耽誤起訴;了解訴訟時效的規定但沒有注意固定和保留證明有關訴訟時效的相應證據。三是法官法律意識的局限性。有些法官想公正辦案卻囿于其法律水平或其它因素(不包括不正之風)而難以實現。四是對方當事人的緣故。一方當事人如果缺乏對對方當事人資信的了解和調查,而盲目與對方進行經濟交往,則風險就會不可避免地帶到訴訟活動中來。

由于訴訟風險是一種可能發生的危險,因而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對于訴訟當事人來說,學會預防和避免訴訟風險對于提高訴訟效能和勝訴的概率意義重大。

首先,當事人要正確看待訴訟風險,不必因噎廢食訴訟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當事人不必因此喪失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信心。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后,可通過互相協商、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但在這些非訴訟方式不能奏效時,訴訟是唯一可行的途徑。當事人應當明白,訴訟風險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審判員主觀追求的結果,也不是人民法院一個部門所能解決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與當事人不規范的法律行為有關,且訴訟風險也是可以通過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加以補救的。

其次,要注意固定和保全證據。對于當事人來說,學習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是在一個法制社會立足的基礎,在做任何事時必須繃緊法律意識這個弦,在發生較大法律行為時,必須注意固定和保全相應的證據。

第三,注意規范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規范的民事行為會使當事人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要規范自己的民事行為一是通過學習,使自己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二是由有關的中介機構提供咨詢,或作為自己的代理人進行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最后,可聘請一個好的法律顧問。一個好的法律顧問起碼會給當事人三方面的幫助:一是為當事人的日常生活提供法律咨詢,為可能發生的訴訟風險提供相應的預防措施等;二是在訴訟中充分運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是為當時人的合法權益據理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