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日前,被告人賈曉輝、丁文玲、吳桂芳、朱慶有、曹士明,因妨害法院執行公務,均被判處刑事處罰。判決后,五被告人后悔不已,表示今后一定學法、守法,不再做違法的事情。

高郵法院在審理原告揚州瑞和置業有限公司被告楊永玲、嵇朝英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中,于200764作出(2007)郵民一初字第077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原告建設瑞和陽光城第三期D區工程,兩被告及案外人不得阻止,并張貼了公告。2007618原告領取了瑞和陽光城D區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007711日上午830許,高郵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到瑞和陽光城第三期D區施工現場排除妨礙,本市高郵鎮寶塔村沿河組、太平橋組村民二十余人以自留地問題未得到落實、征地補償款未發放到位為由,進入現場阻止施工。法院工作人員進行法律宣傳解釋,要求村民離開現場,不要阻止施工,但仍有少數村民阻礙施工。其中,被告人丁文玲、吳桂芳等人阻止挖掘機施工作業,被告人曹士明手持磚塊和蛇威脅法院工作人員及施工人員,致使排除妨礙工作未能順利進行,施工停止。當日下午14時許,高郵市人民法院組織了多名法官、法警以及高郵市公安局蝶園派出所的民警、高郵市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進入施工現場執行排除妨礙的任務,并劃出了警戒線進行排除妨礙。法官徐智淵、法警周仁順及寶塔村支部書記戴仁才對現場村民進行了長達半個小時的法制宣傳,要求村民自動離開現場,但是被告人丁文玲、吳桂芳、朱慶有等人不聽從宣傳勸告,繼續阻止施工,被告人曹士明、賈曉輝煽動村民留在現場阻止施工。后排防指揮人員決定清場,在清場過程中,被告人曹士明、賈曉輝鼓動群眾糾纏排防執行人員,被告人賈曉輝、朱慶有、丁文玲、吳桂芳先后糾纏、毆打排防執行人員。民警范昌武在勸說群眾離開現場時遭到被告人賈曉輝的阻攔、糾纏,在組織將被告人賈曉輝強行帶離現場的過程中,被告人賈曉輝掙脫排防執行人員的控制后,手持磚塊欲擊打排防執行人員,被法警裴森、保安黃連順發現后阻止,被告人賈曉輝繼而將黃連順推倒在地,并采用拳擊手段進行毆打。后被告人朱慶有又與民警范昌武糾纏,并拳擊范昌武胸部一拳,被告人吳桂芳、丁文玲見被告人朱慶有與范昌武糾纏在一起,又先后撲向范昌武,與之糾纏,被告人吳桂芳撕拽范昌武制服,致其上衣的鈕扣全部扯掉。民警徐翠嵐等人見狀上前制止,被告人吳桂芳、丁文玲轉而糾纏徐翠嵐,先后撕拽其制服,致其鈕扣脫落,法警張鴻翔、保安朱運年上前制止,被告人吳桂芳又轉而對張鴻翔進行糾纏并將其制服撕壞。在上面排除妨礙的過程中,被告人丁文玲、吳桂芳又用碎磚塊、泥塊砸排防執行人員,致民警周健等多名排防執行人員被砸。至此,清場工作被迫終止。后被告人曹士明等人又煽動群眾圍困在場協助做工作的村支書戴仁才,被告人賈曉輝、丁文玲、吳桂芳、朱慶有等人抓住戴仁才不讓其離開,在排防執行人員解救戴仁才的過程中,被告人賈曉輝、丁文玲、吳桂芳、朱慶有再次與排防執行人員發生糾纏,被告人吳桂芳將法警周仁順的制服鈕扣扯掉。戴仁才被解救上警車后,排防執行人員將被告人朱慶有、丁文玲強制帶上警車,準備帶離現場,此時,被告人曹士明煽動群眾阻止警車離開,要求將人放掉,被告人吳桂芳從警車的車窗鉆入車內,阻止執行人員將被告人朱慶有帶離,被告人朱慶有乘亂溜下警車,睡在車子前輪前阻止警車離開。當晚8時許,在高郵市人民法院、高郵鎮及公安局的領導協調下,將被告人丁文玲等人放走,執行人員及車輛才得以離開。被告人賈曉輝在執行人員離開前,糾集群眾將瑞和置業的部分院墻推倒。當日法院排除妨礙工作未能完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賈曉輝、丁文玲、吳桂芳、朱慶有、曹士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且屬共同犯罪,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曉輝犯罪后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五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以妨害公務罪,分別判決被告人賈曉輝拘役六個月;被告人丁文玲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吳桂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朱慶有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曹士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