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語言需防侵害名譽權
作者:周慶海 發布時間:2008-07-23 瀏覽次數:1467
在互聯網用戶飛速增長的今天,因網絡語言而引起的侵權行為時有發生。網絡一向被認為是言論自由的陣地,特別是在各種論壇和博客上。當網民披上各種馬甲,在網絡上暢所欲言的時候,大概沒有人會去考慮自己的言論是否會對他人造成損失、帶來傷害。其實言論自由是建立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上的,網絡環境下言論自由權的體現,也和其他場合下的言論自由權一樣,都是有界限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保證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即便是互聯網,也不是能隨意說不負責任的話的地方。當有人因為你的“網絡語言”而名譽受損,那么你就應當承擔相應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所謂“名譽權”就是由民事法律規定的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獲得或者維持對其名譽進行客觀公正評價的一種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權的客體包括名譽和尊嚴,其中名譽是一種社會評價,即社會對某個公民或者某一法人的思想、品德、修養等的評價,而尊嚴是一種自我評價,指個人對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和個人品質等方面的評價。名譽權對一個人其他民事權利的取得有重大的影響。
與傳統法律體系中的名譽權相比,網絡上的名譽權本質上并無區別,只是在表現方式或傳播工具上有所區別。在現實社會當中傳播消息必須依靠有限的媒體或者口頭傳遞,傳播范圍、速度有限;但網絡當中可以依靠各種技術手段如個人主頁、論壇、聊天室和電子郵件等,在短短幾分鐘內,就可以將消息向全世界用戶傳播開去,手段之簡單和后果之嚴重都是現實社會難以比擬的,這同時給受害人制止侵權、消除影響帶來了更高難度。
根據我國侵權行為法理論,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有四:一是有特定的受侵犯人,二是有侵權行為的存在,三是有損害事實,且這種損害事實與侵權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侵權人有過錯。網絡名譽侵權根據其內容,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是侮辱,即通過語言、文字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人社會評價下降的行為;二是誹謗,即通過捏造和散布虛假消息或者揭人隱私貶低他人人格,導致他人社會評價下降的行為。侮辱與事實的真實性基本無關,其主要特征在于行為人直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行為直接指向他人的人格尊嚴,是否構成侮辱,就是網民在網上的發言是否構成對他人的辱罵。至于誹謗應當看網上發言是否構成文字誹謗。根據構成理論,誹謗的構成必須符合兩個要件:其一是捏造事實,向第三人散布,其二是他人名譽因此受損。對于網絡來講,電子郵件、公告板(BBS)或者聊天室中閑談、發表言論,甚至放置照片、影片等,都可能成為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源頭。網絡發布的任何信息,只要行為人對名譽權人實施的侮辱、誹謗等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為第三人知曉,也就侵害了名譽權人的名譽權。
各位網民在呼喚自由的網絡的同時,也要努力去創造一個文明的網絡環境。這需要每一位網民從自身做起:做文明人,發文明貼。不說任何不負責任的話,這才是防止網絡語言侵權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