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自己欠下了巨額的債務沒有清償,卻將房產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近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撤銷被告與第三人簽訂房屋產權轉移、變更契約。

被告戴某、管某是夫妻關系。2007430820日間,被告戴某陸續向原告許某借款33.15萬元,借期為一個月,但到期后戴某未歸還借款。被告管某和第三人管某共有位于海陵區南通路的一處門面房。20071128,被告管某將該門面房屬于其所有的部分房屋產權轉移給第三人,轉讓價格為25萬元。兩被告現下落不明。

后經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位于南通路的門面房在20071128的評估價值為114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戴某向原告借款,到期后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被告管某作為戴某的妻子亦應承擔還款義務。兩被告在明知債務即將清償的情況下,將屬于其所有的部分門面房轉讓給第三人,而該價格明顯低于本地同期同地塊的售房價格,應屬不合理的低價,此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債權。第三人明知上述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仍接受該房屋。原告申請撤銷該行為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及第三人經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