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5年前容留賣淫又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容留賣淫案發被判緩刑后出獄,隨即潛逃。近日,江蘇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常志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5000元,與原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5000元。

20032月,被告人常志利用自己經營的浴室容留湖北女子譚某賣淫,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617日被姜堰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038月,公安機關在偵辦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常志在緩刑宣判前還有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因而決定對被告人常志實施刑事拘留。聽到風聲后被告人潛逃外地躲藏。一直到今年初,被告人常志因妻子生病回家看望,被公安人員抓了個正著。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3月至5月間,被告人常志將私自購得的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的江蘇省姜堰市貨物運輸發票,先后出售給柳某(已判刑)2本計50,孫某(已判刑)4本計100,合計6本共150,得贓款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常志認為只要躲過了緩刑考驗期限,已前刑罰就不再執行了,故在庭審中提出“我的緩刑考驗期限已滿,不應該撤銷緩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志犯本案的時間為20033月至5月間,屬于緩刑判決之前的遺漏罪行。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進行數罪并罰。據此,法院撤銷前罪的緩刑宣告部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