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信用卡被他人騙取,用戶在掛失時卻被告知已被冒用消費。今日,蘇州市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以民法“過錯責任”一般歸責原則為依據,判決原告承擔80%的經濟損失,被告商戶承擔20%的經濟責任。

經審理查明,趙某于2007628在蘇州招商銀行辦理了一張“招商銀行信用卡”,并在收卡人處預留了原告本人簽名,設置了密碼。2008328日中午,趙某在超市購物時被他人騙走了信用卡,密碼也已泄露,遂向110公安機關報案。后于1451分向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掛失。據銀行查詢系統顯示,趙某的信用卡已于掛失前的1306分在蘇州恒孚銀樓“POS機”上被他人冒用刷卡消費,冒用人在簽購單上簽署“趙小芩”,用去金額人民幣14160元。

趙某遂向恒孚銀樓提出賠償,遭拒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恒孚銀樓賠償損失14160元。被告恒孚銀樓認為,據信用卡一般常識,持卡人應妥善保管,持卡人與銀行有風險自擔的合約,如風險轉嫁商家有悖情理。“POS機”顯示交易成功,說明原告尚未及時掛失,后果責任不在公司;工作人員已按規定操作,主觀無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對原告失控信用卡后被他人冒用消費所造成的損失是否有過錯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問題。原告作為持卡人,擁有對信用卡的絕對控制權,應當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及防止密碼丟失之義務。然而其因貪利造成信用卡及密碼被騙失控的事實,且掛失報案未能及時,在很大程度上為冒用人提供了方便條件。對照原告提供的“20083281306(恒孚銀樓)簽購單”的簽名與預留簽名,兩者在字體字型及書寫風格上均有明顯不同,且簽購單上簽名為“趙小芩”,與原告姓名不符,可見被告在查核簽名時未能盡到謹慎仔細的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相較兩者過錯,原告信用卡保管不善,特別是密碼丟失是導致其經濟損失的主要關鍵因素,而被告在審核刷卡人身份,核對簽名時存在的疏忽是本案損失的次要因素。綜觀本案具體案情,法院認為原告應承擔80%的經濟損失,被告承擔20%的經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蘇州市恒孚首飾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趙某人民幣2832元。

 

法官說法:

在我國目前信用卡法律關系立法不夠完善,消費信用保護機制相對薄弱的法制環境下,信用卡失控后被他人冒用的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分擔,應以民法“過錯責任”一般歸責原則為依據,以當事人與銀行機構的約定和本案事實證據為依據,從保護客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這一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出發加以判斷。

據《江蘇銀聯網絡特約商戶人民幣銀行卡受理指南》規定,信用卡在銀聯“POS機”上使用時“商戶必須核對簽購單上持卡人簽名與背面簽名是否一致。如若發現兩者簽名明顯不一致,或簽購單沒有持卡人簽名,相關損失應由商戶承擔。”說明“核對簽名”是銀聯特約商戶不可或缺的操作程序,即使在設有密碼的情況下也不例外。目前POS機商戶只能憑借收銀員的眼力來識別簽名的一致,以確定持卡人身份真偽的方式確有其相當難度和局限性,商戶也只能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進行審查,否則會不恰當的加重特約商戶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