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吳中區法院自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以來,立足科學管理,注重規范使用,適當引入公眾智慧,擴大司法知情權,拉近了法庭與當事人的距離,展示了司法公正的窗口,較好地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優越性。得到了我國與歐盟、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關于均衡發展政府治理??加強中國法治與公民社會的參與項目計劃的支持,被其確定為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

一、科學管理是發揚司法民主、確保人民陪審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基礎

對人民陪審員進行科學的管理,能夠促進司法民主,讓公眾有效的參與司法,切實維護司法公信力。

(一)準確界定人民陪審員地位。吳中法院正確認識人民陪審員是法院的一支重要的審判力量,在訴訟程序中堅持和審判人員實施同規則管理,要求人民陪審員嚴格遵守審判紀律、保守審判秘密,按時出庭、居中判斷。同時,我們也認識到,人民陪審員來自普通大眾,其各方面的素養參差不齊,因此,對陪審員的職權進行一定的劃分,陪審員主要負責證據的審查判斷、案件事實的評析和認定。法官在裁判時充分考慮、合理采納陪審員的意見,確保人民陪審員參與民主司法。

(二)合理選任,完善陪審員隊伍。吳中法院在選任人民陪審員時,注重廣泛性與行業化相結合,占總數60%的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鄉鎮、街道,具有較為豐富的社會閱歷和經驗,通達民意、熟悉風俗民情,該院還有意識地吸收具有一定專業技能的人員,如教育醫療行業、安全生產行業等人員加入陪審隊伍,使其能充分運用自己的特長準確地判斷案件事實。同時,吳中法院還注重陪審員隊伍的非法律專業化,現任人民陪審員均無從事與法律相關的職業或經歷。

(三)強化監督,確保陪審工作更有質量。面對陪審員沒有受過正規職業培訓、責任心可能不夠強的現狀,吳中法院加大對陪審員的司法監督,由政治處對陪審員的陪審到位情況、審判紀律執行情況、發表不同意見情況以及培訓情況逐項記錄并在陪審員會議上進行通報,促使陪審員在自身行為上與法官保持一致。區人大還加強了對陪審員的監督,要求陪審員在任期內積極配合法院搞好審判工作,并將陪審員參審情況作為下次繼續選任的參考,促使陪審員認真履行職責。

(四)加強保障,調動陪審員工作積極性。吳中法院從資金上充分保障陪審員工作,除為陪審員提供適當的報酬外,還對其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合理費用進行補貼,使其進一步認識自身價值,增強履職成就感和職業榮譽感。吳中法院還加大物質投入,為陪審員設立專用辦公室,使陪審員來院有辦公落腳之處,能安心履行陪審義務。提供專業類書籍報刊,適當擴大陪審員在法律方面的知識面。為確保陪審員能充分發表意見,吳中法院制訂相關制度,堅持合議庭少數服從多數、人民陪審員與審判員同等權利等原則,對陪審員在合議庭中的發言給予尊重與保障。這些措施使陪審員有責有權,增強了陪審員的責任心,提高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五)實施獎懲,優化陪審員結構。為進一步優化陪審員結構,吳中法院采取適當的獎懲措施,以出勤率、發問質量、庭審教育效果等為標準,評選出責任心和庭審能力雙優的陪審員,向其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鼓勵其他陪審員向其學習,更加主動地投入陪審工作。對因自身原因、不適宜繼續進行陪審工作的,我們也適時調整,補充新陪審員,2006年吳中法院調整了兩名人民陪審員。

(六)開展培訓,提高陪審員素質。吳中法院對新選任的人民陪審員堅持進行崗前培訓,主要加強在履行陪審職責、遵守職業道德、掌握審判程序方面的教育,幫助陪審員做好參與案件審理的準備工作。吳中法院每年還對陪審員進行在職專項培訓,人民陪審員在具備一定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在職培訓,鍛煉了核準爭議焦點、排查疑點癥結、掌握詢問技巧、尋找法條方式等實際辦案能力。為更好地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吳中法院還定期組織人民陪審員外出學習,邀請兄弟法院優秀人民陪審員傳授經驗。

二、規范使用是彰顯司法公正、促進人民陪審員認真履責的重要保障

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規范的使用,能讓公眾的自然理性平衡職業法官的職業思維,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一)明確了選取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的原則。吳中法院規定了人民陪審員自行選擇參審案件和法院隨機抽取指派參審案件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起陪審員總名冊和專業名冊,在充分保障人民陪審員自由參審的前提下,實施總體隨機抽取、個案特選調度的方式,對一般案件從總名冊中隨機抽取陪審員并在庭前一天通知;對專業性較強的案件,則從相應的專業名冊中抽取陪審員,以充分發揮其專業特長、職業優勢及特殊身份的作用。自2005年以來,吳中法院人民陪審員參審率年均提升10%,目前,參審率已達到60%以上,其中,專業人民陪審員出庭審理專業領域案件占參審總數的三分之一,所審結案件均做到案結事了。

(二)明確了人民陪審員應當參審的案件類型。因陪審員具有親和力強、更易被當事人接受的優勢,吳中法院要求對部分情形特殊的案件,陪審員應當參審,在民事案件中主要為勞動爭議、醫療事故、涉及殘疾人利益的糾紛、復雜的婚姻及繼承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在刑事案件上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在處理這些案件時,吳中法院陪審員不僅積極參與法庭調查,認真做好法庭教育、庭中調解,身處基層鄉鎮的陪審員還主動承擔起對部分涉少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的社會調查工作,并形成調查報告,為法官準確量刑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事實證明,人民陪審員參與處理這類案件,其豐富的閱歷和經驗往往能得到很好的發揮,工作更細致,效果更好,更有利于當事人的息訴服判,2007年人民陪審員參審的民事案件、涉少類刑事案件上訴率僅為2%

(三)明確了人民陪審員訴訟中的審判權。吳中法院規定人民陪審員應當閱卷的權力,陪審員在接到吳中法院陪審通知后,在開庭前一日提前進行閱卷,對案情進行初步了解。這樣既能使陪審員及時把握爭議焦點及適用法律,又可防止陪審員因過于熟悉案情導致先入為主。在庭審中,人民陪審員可以根據自己的思路,在法庭調查環節向當事人提出問題,根據對方回答作出相應的判斷。在民事案件中,人民陪審員可以與審判人員共同主持對當事人的調解,在其說服下,當事人更容易改變爭訟的態度。事實認定是陪審員的優勢,吳中法院規定人民陪審員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可以獨立行使表決權,人民陪審員因事實認定與合議庭多數意見有分歧的,可以保留。陪審員工作主動性大大增加。

(四)明確了人民陪審員可以獨立調解部分民事案件。吳中法院在實踐中注意到,來自鄉鎮的人民陪審員,在一些民事案件調解工作中,更能準確地把握調解方向和重點,調解效率比較高,因此,吳中法院于2007年作出讓陪審員獨立調解民事案件的嘗試,確定了調解案件類型為婚姻家庭、相鄰關系、損害賠償類糾紛,對發生在陪審員所在鄉鎮的案件,受理后即通知其著手調解。2007年,人民陪審員共參與調解案件16件,其中90%系一次性調解成功,較大程度上減輕了法官的負擔,節約了審判資源。

三、完善人民陪審員工作是實現司法社會化與專業化較好結合的重要途徑

進一步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能為審判活動提供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專業知識,真正實現法官職業化與陪審員非職業化的優勢互補。今后考慮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完善:

(一)設置候選人民陪審員制度。候選人民陪審員由法院選拔和任命。當現任人民陪審員因種種原因不能繼續擔負陪審職責時,可將候選人民陪審員報請人大任命,及時進行補充。且候選人民陪審員因無參審任務,有較長的時間接受陪審知識和技能基礎的訓練,一旦接替人民陪審員能很快適應和熟練進行陪審工作,保證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增加人民陪審員名額,提高參審率。目前,吳中法院僅有人民陪審員10人,而2005-2007年全院年均普通程序案件(除公告案件)就有500件左右,陪審工作任務相當繁重。為滿足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吳中法院根據應當適用陪審制的案件數量和全院審判人員數量,按照一案一陪、一年十審的標準,已向社會公開選任50名人民陪審員、10名候選人民陪審員,確保陪審員參審率達到90%。同時,我們將建立信息庫,實行一人一表,除詳細填注年齡、職業、特長等個人基本情況外,還將全面記錄陪審員在學習培訓、庭審環節、案外工作、獎懲等方面的情況,便于法院對陪審員進行管理、使用。

(三)加大保障司法公正力度。對陪審員進行庭前審查,如陪審員因職業關系易于引起當事人合理懷疑,或陪審員對與案情有關的某類事實的判斷持有偏見、同情心的,則須對該陪審員予以更換,在備選陪審員名單中再次隨機抽取。而陪審員在履行職務中,一旦發現其權利受阻,或發現司法不公等現象,可以直接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