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007622下午,陳某、張某、夏某三人約好一起前往東臺市三倉鎮某休閑中心對其老板朱某進行敲詐。三人到達后,以找杜某的女友丁某某為由鬧事,因有人報警,致使敲詐未果。623,杜某、張某、陳某租車再次來到休閑中心附近,進一步對老板朱某施加壓力。當日,朱某迫于壓力只好請人與周某談判,周提出“丁某某在該休閑中心賣淫,此事公了,朱某要坐牢、浴室要關門;私了,朱某要貼錢”。朱某為平息此事,于624讓人送給周某人民幣11000元,后贓款被五人所分。

案發后,周某讓其妻子勸其他同伙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夏某、陳某、張某分別于20071134日、17日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周某退出贓款人民幣11000元,已發還被害人朱某。

東臺法院在審理中認為,被告人杜某、周某、張某、陳某、夏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合謀敲詐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我國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且五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應予刑罰處罰,分別判出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