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睢寧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李某系徐州市賈汪區某鎮人,200815,被告人李某利用偽造的身份證、駕駛證及行駛證化名為汪某某,通過陜西恒大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陜西宏達裝潢材料廠簽訂運輸合同,將江蘇省無錫市鄭某購買的32.64噸鋼材(價值人民幣14.68萬元)從陜西臨潼運送到無錫。三天后,被告人李某將鋼材運到??寧縣八里鋼鐵市場,以很低的價格出售給個體經銷戶沈某,由于價格過低遂引起事主的警覺并報警而導致案發。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被騙鋼材已悉數追回,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交納罰金等量刑情節,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