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誤為啥要公司全部買單?
作者:張留兵 楊曉軍 發布時間:2008-03-31 瀏覽次數:1007
本網蘇州訊:朱某是一家水產公司的出納在結算時因失職錯發10000元,公司要求朱某承擔這部分損失。可朱某每個月的工資才800元,面對公司的要求朱某十分的無奈,在接到公司的通知后朱某再也沒有去上班,公司也沒有將他開除,而是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朱某賠償公司損失并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部門駁回了該公司的請求。公司又一紙訴狀將朱某告上了法庭。
2007年1月,朱某到公司結算中心從事出納工作,每月工資800元,但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隨即向勞動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朱某賠償公司損失10000元。勞動仲裁委經過仲裁后認為,朱某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朱某同意適當賠償,但申訴人單位要求其賠償80%以上,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需要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用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經濟損失發生后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雙方事先沒有任何約定,也沒有任何規章制度,因此申訴人要求朱某賠償損失的依據不足,勞動仲裁委不予支持,駁回申訴人的請求。
水產公司對此不服便將朱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于朱某自2007年5月后再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要求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朱某也當庭表示沒有異議,法院對此予以確認。朱某在工作中造成了經濟損失,但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況下可以要求勞動者直接進行賠償。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事先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水產公司又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法院對公司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公司無奈之下只能接受法院的調解,最終雙方通過協商由朱某賠償公司損失2000元。
員工失職真的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了嗎?
本案中由于朱某的失誤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朱某同意給公司相應的賠償,但10000元的賠償相對于朱某每月800元的工資確實是一個很大的數目。在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勞動者索賠的情況下,是不是勞動者就無需為自己的失誤承擔任何責任呢?
江蘇省出臺的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法律適用問題解答中指出,如果用人單位以違紀為由將勞動者辭退,同時向勞動者主張財產損害賠償的,應貫徹保護勞動者的基本原則,即當勞動者故意給用人造成損害時,應當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害是因為勞動者過失行為所導致,人民法院則應根據過失的輕重、損害是程度和勞動者的實際收入水平,減輕活免除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僅為一般過失的,一般可免除勞動者的賠償責任。
同時由于水產公司沒有與朱某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不可能在勞動合同中對該部分進行相應的約定,而水產公司又沒有制定完善的公司規章制度,因此導致其在維護公司利益時陷入了尷尬的局面。